2018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人)共同投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人)共同投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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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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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n名股东人数如下:

股东1: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

出资比例:

签名:

股东2:

2018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名:

(添加股东信息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或者选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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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举及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董事或监事会;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和分配股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划转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注册成立后向公司登记办理手续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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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讨论批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出资额。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转让出资的名称、地址、数额记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设立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edure

第十二条

< p>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与董事有关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决定与监事有关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p>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责任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十)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士转让出资的决议;

(十一)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对公司形式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临时会议应当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董事1/3以上或监事1/3以上表决权,经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但授权书中应当载明被授权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可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公司增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未设立)董事会由X人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董事任期为 董事会由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X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会议;

(二)落实好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补偿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按照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须经 1/2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才有效,并作出决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建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负责人。 >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一名召集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中监事人数为 5 人,比例为 2: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注:规模较小、股东较少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风险提示:

《公司法》仅规定有限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但没有具体的补救措施。规定。为了改善救济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下列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无故擅自离职或擅自离职,侵犯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况且公司未提起诉讼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p>(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行政法规。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X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X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议;

< (二)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条约;

(四)发生战争、重大灾害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分权,但该裁决和处分权必须与利益相一致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g 事后;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但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本章程及董事会的职权。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规定。公司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于报告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一个会计年度,并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天内发送给每位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建立工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出席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意见以及员工的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一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发生;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有权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册并宣布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必要时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投资者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手写签名:

20XX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