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各地方监察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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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规定分为以下几部分:对《实施办法》的看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情况,我部修订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现予发布。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财务报表。 p>
我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9号) 14)(以下简称新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未执行新财务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录1的要求;已执行新财务准则、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财务准则但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或已经执行新财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对于没有对应业务的报表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删除。企业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对确实需要单独列出的内容添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财务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政部关于2018年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并结合本通知格式与金融企业专项项目,对除《财政部关于2018年财务报表项目我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