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流转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应根据流转后全家是否搬出以及户籍属性是否发生变化来确定。如果户籍转移后,公民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其农村户口的土地使用权宣告无效,所以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1、户籍流转后原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1、首先要检查全家是否搬出,搬出后人口是否转为非农业人口。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骗局期间承包期内,承包人家庭搬迁到小城镇定居的,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家庭迁入设区的市并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应当返还承包人。承包方不移交的,承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地。
2、农业户口迁出的,原土地可以继续使用,直至调整完毕。 30年内将保持不变。户籍迁出后,承包地要等到承包期满或者国家进行土地调整时才返还。但它不能被遗弃。如果是荒无人烟的话,他集体可以收回它。户口迁出后,土地不得重新分配。
2. 土地所有权限制
1. 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人不得违反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3.禁止土地所有权交易。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城农民是否应按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偿退出“三权”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现阶段,不得以农民身份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权。按照《落户条件》等政策精神,全家户籍的农村家庭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原则上保留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核发。农民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落户本市、退出承包地的,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 那些退出城市的人落户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承包地并获得经济补偿的,不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户籍迁移会导致户籍属性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根据我国国情,目前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居住。户籍流转后,其农村土地使用权明显丧失,而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措施将城镇户籍转移给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