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临时工作许可证费用也属于侵权行为

“工作证不就是公司应该给员工提供的办公用品吗?为什么要收2元一天的使用费?”小吴今年7月入职四川成都王府井百货专柜。根据王府井百货的规定,新员工需要实习1个月以上,才能参加考核,转为正式员工。实习期间

“工作证不就是公司应该给员工提供的办公用品吗?为什么要收2元一天的使用费?”小吴今年7月入职四川成都王府井百货专柜。根据王府井百货的规定,新员工需要实习1个月以上,才能参加考核,转为正式员工。实习期间,需办理临时工作证。公司临时工牌使用收费2元/天。小吴对此不解:“办公用品也需要交房租吗?”


工作卡,又称工作卡,是一张卡片由雇主签发,附有相关工作号码和佩戴者信息。 。工作证代表了用人单位的形象,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有利于用人单位识别员工、加强规范管理,并帮助相关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对员工进行监督。工作证是劳动用品的一种。无论是基于工作证的性质和目的,还是基于人性化管理实践,发放工作证都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证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成都王府井百货要求新员工实习期间每人缴纳200元押金,并缴纳每日工牌使用费,转嫁了自己的责任,增加了工人的负担,侵犯了工人的权利。

小吴等工人对工牌使用费感到困惑和异议,并且明显不愿意缴纳工牌使用费。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有类似规定。企业不顾职工真实意愿,单方面制定劳动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强行收取劳动许可证押金和使用费,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格式合同存在限制性规则。如果格式合同减少或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并无损害。如果公平或者不合理,则格式合同无效。在劳动保护领域,虽然没有标准合同的专门规定,但也有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无效。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行为。该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上述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责令限期退回并给予处罚。企业要求员工缴纳押金和工作证使用费,属于法律禁止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触及法律底线。如果企业的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含有“缴纳工作许可证押金和使用费”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无效。


收取临时工作许可证费用也属于侵权行为

收取作业许可费是典型的侵权行为。雇主应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积极纠正存在的乱押金、乱收费问题,必要时调整相关制度,必要时退还费用。没有问题的企业也应该引起重视,停止随意伸手,坚守维护职工权益的底线。劳动者遇到乱收费的,应积极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进行维权博弈。法律。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巡查,结合相关线索,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立案查处等方式,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管理。立案侦查,并发出案件警告。仲裁部门和法院也应守住维权最后一道防线,明确支持劳动者反对收取工证费等乱收费的维权行为,为劳动者维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劳动者感受到更加公平。以及权益保护的公平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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