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此时法院可以选择立案或不立案。如果法院不立案怎么办?难道我们的纠纷就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吗?小编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1.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民事案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立案。如果法院因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你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或者口头申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您不同意,原告应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民事不立案的条件
1、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无明确被告。
所谓“明确被告”,是指原告必须说出侵犯其民事权利的人或者在诉讼中与他有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说出被告是谁?他有正确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案后发现认定被告姓名错误、地址不明或错误,且原告无法更改或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被告的法律要求并不高.只需原告清除尽早识别侵权人或发生纠纷的人。它并不要求他所指的人实际上是他所指的人。实际侵权或者与之发生纠纷的人并不要求被点名的人是合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请求的依据。这里的事实仅指所指控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同,无需追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的诉讼能力和行为存在缺陷。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行动能力。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判程序,如以已故公民名义提起诉讼、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等。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当驳回案件。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一个预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诉讼,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且无法执行的,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的除外。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对于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产生的与职工的争议、因解雇职工产生的争议等,属于争议案件。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8.起诉是有期限的。例如,《婚姻法》第34条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案件后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应当驳回诉讼。不准离婚、离婚案件经调解和解、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如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不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告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换句话说,您可以通过上诉来补救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