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地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中央与地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制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中央与地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制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规律和特点科技工作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合理合理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分工高效协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发挥政府和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技术创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权力d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策权。根据科技事项的公共性、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科技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以及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国家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国民经济。同时,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作用,促进充分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财政重点支持科技开发、转化和应用,构建独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协调推进当前和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项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设备、项目、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改革的协调联动。科技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新制定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结合当前形势,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科技领域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我们将确认m 当前分类较为科学、合理、有效的事项;我们还将确认目前分类不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将暂时延续现行分工模式,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权划分的通知》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印发《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改革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划分科学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投入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普及、科技改革发展科研机构等


(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与地方共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应侧重于探索你的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方面发挥作用。对地方政府根据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有目标的基础研究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有关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自主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工业化目标,充分发挥国家体系优势,开展内部综合协调研究限期内,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支持。


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需要长期研究的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其他领域的发展,以及关系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中央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支持重点研发计划。


地方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按照有关规划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补贴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于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发展,中央财政将承担主要资金投入。财政负担基金的支出责任;地方财政将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在本地区规划中,地方政府承担财政负担的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高水平科技强国建设有关规划等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人才队伍确定为中央或地方财政,由同一政府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支出。其中:中央实施的人才项目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的,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特殊人才项目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扶持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确定以风险补偿、后补贴、创业投资引导等财政投资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财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主要利用国家相关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关系国计民生、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地方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支持地区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财政负担调整为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科技园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地方财政承担财政负担资金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地方政府按照本地区相关规划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国家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工作的保障全民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财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确保科普工作在中央层面开展,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确保科普工作落到地方,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补助,按照所属关系归属中央或地方财政,分配按同一水平。财务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级科研研究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地方政府给予合理补贴。对地方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补助,纳入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学技术领域未列出的其他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科技研究对高校、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科研、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资金渠道给予保障或者支持。未列出的其他事项,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重大基础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理论问题研究以及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作用;并鼓励地方财政承担相应责任g 根据研究任务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支出责任。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基金等),地方财政承担支出。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划分的原则执行。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科技领域财政支出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各级金融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规划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继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财政科技投入不减不增,中央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努力提高效率d 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强化绩效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执行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其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配置科技资源更加高效,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继续深化改革科研经费管理,让经费更好服务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动省级相关改革。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规划要求,根据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科技事业发展情况,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以科技资源配置、研发融合为重点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体现中央与地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科技领域建设。法制化、标准化。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地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