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淘气宝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24册,原告北京信和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诸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安少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 ),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原告新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0万元余元。据悉,此案是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图书侵权案。
原告信和公司主张,涉案作品是信和公司根据杨氏系列故事书制作的。同名《顽马小跳》受他人委托创作,信和公司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信和公司与安少社就该作品的出版发行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侯信和公司、安少社、杨某共同签署了《终止协议》,确认前述图书出版合同已终止。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和公司许可,经杨某授权,继续大量出版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加入侵犯了信和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侵权图书,也侵犯了信和公司的著作权。因此,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40万余元。
被告杨某辩称,新和公司是杨某出资设立的,其法定代表人周静是杨某的代理人。文字作品《跳跃》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由杨某出资并委托他人创作,故杨某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与安少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杨某、安少社与时代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人安少社辩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 An 少社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犯信和公司的著作权。信和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时代传媒公司辩称,时代传媒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出版者,故时代传媒公司公司不应构成侵权。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只是被诉图书的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来源,不存在侵犯信和公司著作权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和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淘气包》著作权人 文字作品《马小跳》的著作权人,但不是文字作品《马小跳》的著作权人f、涉案漫画作品;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经杨某授权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共同侵权信息 联合公司享有《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24部漫画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为侵权图书提供了法律文件。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新和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7083元。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一、关于版权人涉案漫画作品的臀部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作品为鑫和公司代表土德公司创作的作品,鑫和公司依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涉案作品署名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却是根据文字作品《淘气宝马小跳》改编的新作。基于这部改编作品,还创建了新的版权和版权持有者。在没有对改编作品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文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自动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四被告主张杨某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信和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一是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其次,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23日的近19个月期间,涉案作品合法出版时,涉案作品的总发行量为6,241,569份。信和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期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末,共计27个月,其中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已支付,并且不需要再次计算;再次,安少社应当能够提供被诉图书的印刷、销售数量,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四,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与新和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但仍侵犯并出版涉案作品。主观过错明显;第五,以新和公司提出的1500万份销量为计算依据。从网上报道的内容来看,1500万份是否全部为涉案作品尚不明确,因此1500万份的销量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计算经济损失赔偿的准确依据。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涉案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不再全力支持信和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典型含义
涉案24部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调皮的小马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了“作者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形,确认了原作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品。在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合法出版期间的印数,并适用妨碍证据制度, 24件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确定为1100万元作为适当的。 。本案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案件提供高额赔偿,体现了司法对知名作品保护的力度,也是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