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专利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专利知识涉及很多方面。今天好用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专利无效宣告的几种常见情况。
案例1:专利的客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根据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组合而作出的美观的、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
情形二:专利是针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或者利用的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 ”
情形三:违反一项发明一件申请专利的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一个还没有过期,并且applicant已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有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一人
情形四:违反保密审查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情形五: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es: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提出过专利申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记载自申请之日起已提出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申请日之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信息。
实践中,以此为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其中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数量最多。此次专利法修改涉及专利新颖性的规定,增加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情况六:设计不新颖。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是现有外观设计;截至申请日前,尚未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向国务院提出申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显着差异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外观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外观设计。
情形七:专利主题不受专利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物品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规章制度; (三)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 (6)平面印刷品形象设计中对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主要影响。
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
情况八: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以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为限。意识到;必要的同时应附有图片。摘要应当简要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表明请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情况九:权利要求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基于依据,明确、简要地界定了所需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项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的要求。因为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因此,法律只保护已经公开的技术,而不保护尚未公开的技术。
同时,法律规定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在备案范围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图片或照片所代表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权日应当保留,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依法保护专利权显得尤为重要。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往往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因此有必要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诸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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