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标准”。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及其他方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以股票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获取服务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承担交付现金或者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政府工具以获得服务。
本准则所称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公司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职工,按照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者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以换取职工服务后才可以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支付。根据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和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确定取得的服务当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后续信息显示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之前估计存在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调整至可行权日的实际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满足行权条件的期间。
以指定服务期作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以业绩作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等待期按照授予日最可能的基准确定。绩效结果的预期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满足可行权条件,职工及其他方有权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日期来自企业。
第七条 可行权日后,企业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各方提供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的公允价值应当可靠计量。按照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获得服务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氧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权的金额,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权。资本或股权。
行权日,是指职工及其他方行使其权利并取得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负债也相应增加。
第 12 条 对于约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满足规定业绩条件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及相应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显示企业本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前期估计存在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在归属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重新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其变动情况应当l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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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授予、行权和到期的权益工具总数。
(二)期末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范围及合同剩余期限。
(3)当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按照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支付同类性质股份的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本期因权益结算而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2)本期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3)本期职工服务总额及换取股份支付的其他方服务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