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进入第四次审议。与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相比,四审稿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适用、电子商务相关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商品和服务的交付。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关于平台经营者和平台的法律定位,以及如何承担相关责任,一直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热点话题。
部分市民及电商人士erce平台公司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而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悖。为此,第四稿修改为:“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草案四次审议还增加了赔偿数额。对平台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进行罚款。例如,三审稿规定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交易的处罚,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目前,四次审议稿已将这两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元”分别。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报告显示:部分常委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应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议将此纳入本法的相应规定。为此,四次审议稿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广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报告显示: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通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都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则。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罚。下一步将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工程。立法上,本法适宜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统一规定。
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国内学者、各大电商企业、行业协会、执法机构等代表,评估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与会人员对草案的总体评价是:电子商务法草案遵循了保护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立法宗旨主体制度本着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包容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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