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15日发布消息:
“正在研究起草《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本规定将从操作层面细化法律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我局将积极推动其早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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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即将出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6785号复函
国知发函[201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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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福能代表:
您对修改完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建议瑞吉斯《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已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您的建议中深入分析了当前商标侵权乱象的背景,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等,我们非常同意您的建议。
为有效规范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商标法关于规范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单项规定标记专有权。修改后的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局一贯高度重视规范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问题,积极开展立法研究。
为配合本次商标法修改,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该规定将从操作层面细化法律修改的内容。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我局将积极推动早日公布。
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规定,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延伸至不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延伸至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由于商标的驰名程度不固定,原本不知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期使用而变得驰名。广告,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变得驰名。由于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它的名气已经不那么大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驰名商标”的原则电子逐案识别”和“被动保护”。 。
此外,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出于模仿知名品牌的目的,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的《规定》将模仿驰名商标和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纳入其中。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纳入不得申请商标的行为范畴,并规定该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关于你提到的商标初审过程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全面修订《商标法》时加强研究。商标法。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确立驰名商标优先保护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2006年发布《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9年1月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对规范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驰名商标认定,统一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除发布司法解释外,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规范和指导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确保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从而正确把握制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商标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从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来看,《商标法》第十四条和《解释》第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考虑这一点; 《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五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确定驰名程度应当提交的证据。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在刑事处罚方面,《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业主,如果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侵权人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注册驰名商标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用刑事手段来保护该驰名商标专用权。 。
三、关于建立商标注册纠错机制
问题你提到,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但由于各种因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的情况,显然有纠正机制。目前,《商标法》中有相应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的商标。受到他人的关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因各种原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的,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前款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对于依法不得使用或者注册为商标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注册的商标,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所指出的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推荐可以通过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登记。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为有效规范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我局正在研究起草《规定》 “这会伤害别人。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进行在先权利或者抢注的,属于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在处理措施上,除《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宣告外,还将采用信用公告、整改约谈等方式、行业自律措施等监管手段进行规范。在 t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处理。
四、关于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确定 坚定不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强商标权保护,依托全面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积极服务商标权保护信用建设,实现积极的结果。
首先,构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集并公示注册、备案、商标、知识产权抵押等企业相关信息的各类市场主体。 6、29亿项,初步构建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数据基础,为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其次,结合政府信息共享和政府部门间业务协作的需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资源,包括商标保护,将协调纳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将为政务信息系统有机融合和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奠定坚实基础,更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和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三、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把“双随机、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大力推进“双随机、公开”。 ”在知识产权等领域。 “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抽查抽查清单》(第一版),其中包括知识产权领域4类10项检查项目。通过定点抽查,对重点区域进行定点抽查,有效发现、处理。监管风险。
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知识产权代理等5个重点领域开展定向抽查。随机抽查5万家企业 发现问题比例达27.27%,在行业内影响较大。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整合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知识产权融合。将信息保护深度融入全流程各个环节,启动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开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法律基础。
此外,为了有效规范不良现象h 商标注册,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后果,修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规定,适用主体包括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惩治恶意侵权者,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对权利人给予更加充分的补偿此次修改,将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倍数由一倍至三倍提高至一倍至五倍,并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商标侵权赔偿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上述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恶意注册等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震慑恶意商标侵权行为。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局还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规范非正常商标行为恶意注册等注册应用。 。一是优化商标审查阶段流程,增加审查信息注释,提醒审查员参考。二是梳理总结商标异议程序中涉及恶意的典型案件,对商标恶意注册采取提前审查、集中案件集中审查、严格适用法律等措施。
2018 年,我们办公室拒绝了大约 100,000件处于审查和异议阶段的异常商标申请。其中,广州某贸易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大量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先后按照《商标法》作出驳回4万余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法律。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部分建设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加强对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打击,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五、关于商标审查时限
我局多措并举持续深化商标审查流程注册便利化改革,《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规划(2018-2020年)》持续推进,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不断缩短。截至2019年6月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5个月以内。
商标变更、续展审核周期和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发出时间稳定在1个月以内。商标转让审查周期缩短为4个月,国际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为5个月,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周期缩短为8个月。
下一步,我局将扎实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规划的改革措施,加快建设建立新一代审查检索系统,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查效率,进一步缩短商标申请审查周期,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的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