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系统堵住未知版权来源的“黑洞”

晚上 9 点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场观测界面望远镜会议上同时发布。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迅速引起了世界各地网友的关注。黑洞图片走红,同时视觉(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视觉中国)

晚上 9 点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场观测界面望远镜会议上同时发布。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迅速引起了世界各地网友的关注。黑洞图片走红,同时视觉(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视觉中国)也走红。

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张带有“视觉中国”水印的黑洞图片,并注明使用该图片需获得视觉中国授权并付费。想到视觉中国以版权保护的名义“建议”签订“图片购买协议”的“商业模式”,这彻底激起了公愤,网友、媒体、企业等纷纷加入讨伐行列。

黑洞图片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关注,国家版权局表示图片版权保护将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在此,我们邀请政协委员和法律专业人士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黑洞照片的是非进行详细分析。


黑洞照片可供任何人免费使用

黑洞照片是由一个名为 Event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EHTC) 的组织使用由多个射电天文台和射电望远镜组成的装置,探测来自外太空的信号,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处理图像。同时,EHTC官方表示,“只要图片来源标注‘EHTCollaboratio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无论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石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这张照片并不是简单的摄影作品。我们先不讨论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畴,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使图片属于作品范畴,版权所有者也应该是EHTC,而不是视觉中国。因此,视觉中国无权向使用该图片的公司或个人主张侵权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为民表示,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版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表达。而不是实际的物体本身。例如,对于同一个景点,不同的摄影师由于技巧、视角、灯光等不同,会拍摄出不同的照片。照片的版权归摄影师所有,但景区照片不一样。没有权利”。

此外,视觉中国还在其官网上明确标注了国旗、国徽的价格,并声称拥有相关版权。石杰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国旗、国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视觉中国不可能拥有国旗、国徽的版权;从国家层面来说,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象征。视觉中国利用国旗、国徽图案获取商业利益,是对国旗、国徽的不尊重。


滥用版权可能涉嫌诈骗

其实,版权并不是一个新词,而是在我国,或许是因为版权意识薄弱,或者是因为取证困难,很多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强。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版权意识也显着增强。不可否认,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虽然涉嫌违法,但确实提高了国人的图像版权意识。

早在去年7月,就有人在网上爆料,视觉中国向大量疏忽使用其声称拥有版权的图片的公司索要赔偿,并索要高价,其手段与“视觉中国”类似。以敲诈勒索要求对方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将侵权对象转变为“合作伙伴”。这些公司报告说,当他们第一次使用图像时,他们通常从标记为免费使用;此外,视觉中国在索赔时提供的侵权图片往往缺乏可信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拥有该图片的版权。但企业往往出于减少麻烦的考虑,被迫与视觉中国达成“合作”,而不去深究其是否真的侵权。

施杰认为,从上述分析来看,视觉中国的行为涉嫌恶意索赔甚至欺诈。首先,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不拥有版权的图片,并表示其使用需要授权并付费。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图片实际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即使图片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作品,这种行为也构成对其他付费使用图像的欺诈。其次,如果视觉中国使用了没有版权的图片,向公司发出信件要求赔偿也构成欺诈。施杰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视觉中国实际上是在利用公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来获取不当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红光表示,在拥有海量作者和用户的互联网时代,图片网站相当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构建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用户之间的桥梁。这个毋庸置疑。但应该批评的不是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更应该批评的不是其以诉讼促合作的模式,而是图片网站本身是否有正式合法的授权,是否拥有版权。直而无力。”

李伟民表示,如果视觉中国在公共领域的图片上加上自己的水印,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权利人放弃著作权,并根据《著作权法》声称拥有著作权,这种维权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显然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明显违法。


知识产权拥有者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理想的世界里,当然是用户主动购买版权,但现实中不太可能不收费就可以使用,大多数人大概都会免费使用。 ”邓红光表示。

由于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授权他人利用知识产权获取利润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应该加大支持力度。但是企业利用欺诈甚至敲诈勒索的方式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和惩罚。因此,施杰表示,为了防止对于视觉中国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自身管理要规范、合法,图像提供平台或其他版权聚合平台应加强对作品的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采用不正当手段向他人索取赔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应增强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意识,让公众能够大致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不至于被企业利用公众的法律盲点恶意索赔。同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规范从互联网上获取图片的方式,公众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图片都标注有信息。邓红光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视觉作为版权运营商,中国的知识产权是其生存的基础。它不择手段地直接“抢夺”他人的作品,将公共领域资源(如国旗、国徽)纳入自己的版权库,以谋取商业利益。它缺乏对此事的理解。最基本的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

“好经需要好僧人来背诵。” ”邓红光还提醒图片网站,欺诈毁掉一切,一定要珍惜企业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誉。


用系统堵住“黑”未知版权来源的漏洞。”

版权保护原创最终智力成果。创作是独一无二的,需要前人智慧的基础。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还需要为子孙后代提供学习机会。因此,著作权法中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防止权利人过度保护。

李伟民表示,如果视觉中国行使集中版权权管理的,应当依法报告国务院版权管理部门。申请著作权集中管理行政许可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后,才能行使著作权集中管理职能。否则,如果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版权秩序。

利用系统堵住未知版权来源的“黑洞”

李伟民认为视觉中国应该继续完善其运营模式。作为一个拥有大量图片内容的平台,其通过收取授权费用并进行维权诉讼来获取巨额赔偿。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平台应对平台内图片的归属承担更高的审核义务。即使是长期签约作者上传的作品,平台也应对图片进行验证,明确版权归属。视觉中国应加强自身监管,避免在法律风险下经营。

邓红光认为,一方面,网站应加强自律。另一方面,“公众也应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我国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支付都应该逐步形成。如果你有使用图片的习惯,不要等别人来告你

相关部门近期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邓红光表示,一方面,要用系统堵住人们生活在版权来源不明的“黑洞”,图片上的水印不能作为推定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两部分组成: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具体到图片版权,邓红光认为,如果侵权案件判给8000元赔偿,则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按每张照片500元计算,律师费等7500元。交通等合理费用。支付的维权费用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费分开计算,侵权损害赔偿费与著作权许可费用之间的差距不会太大,从而促进社会尽可能使用正版作品。可能,同时避免权利人承担“错误”。 “以诉讼之名敲诈勒索”的名声,让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更加符合客观现实,也让判决更容易被接受。

文章来源: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