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是发起人不少于2人但不超过200人,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地点在公司住所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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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事先申请批准的,或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登记的,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执行合伙人);
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需验证);
3、因所属单位变更 因所属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分支机构更名证明文件提交所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所属单位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p>4、所属单位营业执照(1份,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如所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业实体,可以(无需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复印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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