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者来说,注册新公司的过程会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决定公司是选择认购还是实际付款。接下来,易用就来分析一下公司注册认购和实际支付情况。希望能给创业者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一些启发和选择。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的具体内容相比,新公司法最显着的特点是降低了公司登记门槛。特别是在实收注册资本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认购制度,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难度。接下来我就介绍一下这两个系统的内涵给你。
实缴制是原《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实际金额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金额相等。注册新公司时,经营者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实际资金证明。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公司的规模。这种规模需要较高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注册和发展。
认购制属于新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其对公司账户的实际金额要求没有实际缴费制高。运营商可以自主约定注册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无需出具专门的资金实际到账证明。这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机会。为新公司的发展提供空间。
选择了订阅注册系统。好处是没有时间限制。创业者可以选择3年或5年全额存款。显然,这大大减轻了运营商的资金压力。但这是否意味着订阅系统没有缺点呢?这是否意味着所有创业者在注册新公司时都应该选择认购制?答案是否定的。认购制虽然可以减轻创业者的资金压力,但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因为凡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其信息都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到,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际缴纳的资金。实际支付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实际实力。因此,当合作伙伴发现如果你公司的实收资本太低,他们自然会谨慎对待他们的合作伙伴关系。
从这一点来看,当企业家资金充足时,最好选择实收注册资本制。因为这可以展示一个公司的实力,吸引更多优质的合作伙伴,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但如果初创企业资金紧张,也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选择认购注册方式。也就是说,需要看到的是,新《公司法》的认购制度仅在部分行业有效,且对其使用有明确的限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目前有27类行业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
以下27类行业不得实行认购登记制: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众,5.信托培训;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 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社; 14. 农村互助基金;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20家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23、融资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公司; 25. 当铺;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7、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