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不久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省级,省国资委挂牌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必须全部划转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管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履行投资者职责。
根据《指导意见》,从东部沿海某省份的实践来看,由于辖区金融企业数量较多,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意味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挂牌监管的资产国资委所属资产将无偿划转。这些金融企业的资产占省级金融企业总资产的近一半。
这不仅涉及具体省级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更替,还涉及工业省级企业投资参股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股东权益,这是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复杂性。
如何理解《指导意见》?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陈柳表示,在实际金融领域,省级和中央层面的做法不同,各地的探索和实践也多种多样。当前中央要求要统一管理加强地方财政的密切关系。
加强金融资产监管
金融、财政、国资委多个部门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表示,《指导意见》的一大特点是中央要求对国有金融企业和资产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来看,《指导意见》明确地方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职责。同时,投资者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享受福利等投资者权利;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工作。管理等工作。
《指导意见》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应明确要求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国有重点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单独编制国有金融资产统计报表。另一方面,要明确坚持投资者管理与国有金融企业监管“两大权”的有机统一。
从“负面清单”来看,《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工业企业的关系:国有金融企业是严禁依托资金优势投资、控股非-金融企业;相应地,明确规定国资委监管的工业企业不得利用债务资金投资金融企业。
“我们也一直在研究《指导意见》,但具体如何落实,目前还没有明确信号。 ”接受采访的财政、国资系统人士表示,“一定要听省里的。 ”
某省级金融企业人士表示:“对于具体企业来说,只是投资人变了,但经营不会变。仍为省属国有企业。关键是主要负责人仍由省委任命。 ”
涉及国有金融股东权益
事实上,最大的变化在于如何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和机制m.
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实践中,上述东部省份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财务公司众多,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10余家公司
根据2017年末统计数据,总资产国资委挂牌监管的国有金融企业上述省份的资产规模为5000亿元至6000亿元,占全部省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的近一半。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净资本占比约1/3。
据多方采访,有人认为省国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国有金融监管部门。
《落实《指导意见》,建议各省“政府牵头成立以管理资本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有高校从事金融研究的学者表示,这是指国家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与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金融企业发展规律。
此次调整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省国资委挂牌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是否变更为由省财政厅监管,肯定会涉及省属工业企业投资国有金融企业。
多位受访者指出,从更好完善、监管和利用国有金融资本的角度,各省可以制定自己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国家层面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授权经营制度、投资者责任、监管权限、信息披露和具体管理措施。在总结中央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报送中央财政部门。
《指导意见》严格限制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金融企业,对于各地来说,如何解决工业省级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的问题?
“建议省级财政部门牵头,采取股权回购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置换。”来自国企研究人员的分析人士表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