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

律师事务所始终走在法律的最前沿。他们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在规范运作、遵守法律方面也很少遇到问题。但近日,桂林“维维”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因商标问题“争吵”。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

律师事务所始终走在法律的最前沿。他们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在规范运作、遵守法律方面也很少遇到问题。但近日,桂林“维维”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因商标问题“争吵”。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并未侵犯唐某的商标专用权。

桂林“维维”认为上海“维维”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6月,桂林万维律师事务所——案件当事人已登记成立。 2014 年 11 月,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维维”商标注册证。 2015年7月,本所更名为桂林市维维律师事务所。唐先生自本所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10月,唐氏从受让方处获得“维度”商标。

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3月执业以来一直使用律师事务所全称。

唐认为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构成侵权。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商标使用费为5万元。

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辩称其使用的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并没有将其用作商标,并且唐的商标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

法院:上海“维维”无意依附原告商标,不属于商标使用

经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是“维度”商标的受让人。无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内,唐某的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的使用主观上不存在抄袭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属于非商标使用,不会侵犯唐某注册的“薇薇”商标。唐某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故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家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侵权行为,被诉侵权应当是所指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唐某主张将“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名称作为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全称,构成侵犯商标权。前提是要判断被诉侵权是否构成商标使用。鉴于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未突出使用“维度”一词,无法识别服务来源,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此外,现有证据显示,唐某对“维度”的使用仅体现在其注册的“桂林维度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方舟。会产生市场知名度,涉嫌使用上海维维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面对商标纠纷,即使是走在法律最前沿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也无法回避。纠纷。所以,对于普通企业和个人来说,应该更加关注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等。简单易用的一站式商务服务平台旨在为广大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务服务和个人。服务类别涵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代理产权、法律服务等各类服务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真正全面的一站式商务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