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8]2号:关于长期定居中国专家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防洪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已落户的专家在中国长期进口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防洪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已落户的专家在中国长期进口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定居中国的专家应办理税收自用进口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修订第38号)规定外,除提供申请材料外,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专家证书还必须提供事务或其授权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外国人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统一变更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分为A、B、C三类。A类发给高端外国人才,B类发给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给其他普通外国人才。根据该规定,外国人持有A类、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的,属于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专家证书”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专家证书。 2017年3月31日前单位出具的专家证书,或青岛等试点地区出具的相关证书; 2017年4月1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A类、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国税发[2018]2号:关于长期定居中国专家的免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读:


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告长期定居中国的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