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让剧中的父亲“苏大强”成为了新的网红,他的表情包也充斥了社交媒体。事实上,名人或著名人物的表情符号在社交媒体上的使用由来已久,包括“葛优烈”、“周杰系列”、“小悦悦系列”等。卡通表情符号和真人表情符号的广泛使用在线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组成部分。
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也开始关心表情符号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责任。简单来说,表情符号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情符号作者因创作而产生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表情符号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表情作者的创作和传播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主要讨论与表情符号相关的三个关键词,即“表达”、“理”、“忍”。
首先我们来说说“表达”。公众的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公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对影视作品的评论、笑话和模仿。因此,公民根据自己的喜好,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根据影视作品或真人创作表情符号,或者表达自己的情感以与他人交流的,应视为属于表情符号的范围。言论自由。
版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如果表情符号的创作表现出一定的独创性,比如在设计构图、组合等方面有自己的艺术加工和原创成分,就应当认定为原创。这种表情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但如果是仅从影视作品中截取单帧或多帧,仅添加一些文字的表情包,一般不会被认为构成作品的原创性。
以影视作品人物或真人为原型的表情符号,还应根据情况考虑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合理性”。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版权。如果表情符号的创作是指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多帧作品、剧照、作品台词中的原创内容,则需要获得影视作品出品方的授权。当然,合理的个人使用除外。
第二个是肖像权。如果表情包使用真人,或者即使使用卡通形象但普通公众可以与真人建立对应关系,那么如果该表情包的使用具有盈利目的,例如用于商家的广告。 ,涉嫌侵犯相关主体肖像权。比如杨超越案、葛宥利案。
第三个是声誉。目前,社交应用中存在一种表情包,其是对真人图像进行不雅改编,或者附有不雅文字。如果达到一定程度的贬损,降低社会评价,此类表情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
著作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而且其第一条明确鼓励作品传播、繁荣文化事业。创作和传播许多善意的、非盈利的表情符号,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提高了明星的知名度。对于这样的表情符号,我们不妨秉持“宽容”的精神,避免频繁发信、提起诉讼。这或许有利于公民表达、权利人形象、文化市场繁荣、减轻司法诉讼负担。
总之,明确表情包的整体权利和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表情作者、主角甚至制作者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