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货物销售。事实上,货物进出口和提供应税劳务也是广义的货物销售。另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销售货物的出发地或者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出售货物
出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燃气等。除了一般的货物销售外,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也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法律。
(1) 考虑出售。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与一般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销售不同,但以保证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维护经济连续性为目的的某些行为。链条和税收。综合其他考虑,税法仍将其视为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销售货物: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交付货物以寄售方式出售;
< p>2)寄售货物;3)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不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6)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资;
7)以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
无偿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加工或者外购货物。
上述货物销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混合销售。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种销售行为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服务的情况。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活动,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g 商品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
2、提供应税服务
由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制度主要以货物销售征税为主,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即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有偿”,与上述货物所有权有偿转让一样,是指从购买者处获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雇员提供加工、修配、修理等服务。
3.进口货物
如上所述,货物的进出口本质上是货物,是一种销售形式,但是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和功能比较特殊,税法仅单独列出。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仅进口货物纳入征税范围,出口货物不列入征税范围。这还不够全面。出口货物原则上也应征收增值税,但一般实行零税率。然而,法律中有某些限制或特殊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也不实行零税率,而是按照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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