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印花税。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旧住房转让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额,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房屋作为公租房且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30%他申报的应税收入。其一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城镇住房保障户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住房政府、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募集)计划),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报[2010]87号)管理市、区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及证明材料。财产的原始价值。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及土地管理相关材料、配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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