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由于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营业场所无法联系到该人的;列入业务异常名录;
3.未按照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责令披露相关企业信息的;列入异常操作目录;
根据规定:注册公司、企业如有疑问或异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公司因到期、标记异常等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在补正未报年度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后,申请从异常经营名单中剔除工业a的运营和做出将其包括在内的决定的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决定,并恢复正常备案状态。 ;
2.无法联系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且标识异常的,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提出可以重新建立联系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排除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撤销决定。恢复正常录音状态;
3.若因未进行实时信息披露而被标记为异常的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的,应当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作出纳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删除决定。自披露之日起恢复正常录音状态;
4.企业因在企业信息披露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被标记为异常的,企业可在更正披露信息后,向作出纳入决定的协创网工商部门申请从异常操作列表中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搬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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