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基于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法有:1.经济诉讼概述 p>(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当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基于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法有:


1.经济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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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参与的诉讼活动。经济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标的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员,既是诉讼的参与者,又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活动,依法提起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对经济纠纷的解决具有决定性作用。特例。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判决,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关于案件的结果。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如何处理经济纠纷案件

原告是指因自身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的人和其他人。

被告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合法经济权利或者与原告存在经济权利纠纷,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方引用该主题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诉讼纠纷,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实体权利纠纷。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人因享有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方可分为两类: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和无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具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诉讼行为,视为代表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测量员、翻译员等,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他们只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整个经济诉讼过程的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她的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原则和诉讼独特性原则。就独特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处置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平等互利原则;

7.检察机关监督原则。

2.经济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案件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确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es.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之间的经济权益纠纷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件。主要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1.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争议。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双方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

2.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4.仲裁员化过程和结果保密;

5.仲裁速度很快。

(三)仲裁基本原则

仲裁基本原则是指导仲裁程序的指南,也是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须遵守。

1.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决定的原则为最终决定;

5.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国经济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非常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以下争议可不申请仲裁的: (一)婚姻、收养、监护、赡养、继承等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外,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农业合同纠纷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不同,各有其特点。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劳动争议、农业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也不属于仲裁法适用的范围。

行政审查:

1.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依法设立具体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二)特点

1.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3.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法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审查。重新考虑。

十类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机关: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许可管理案例;

4.行政确认权案件;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6.农业承包合同案例;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行政许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10.行政缴费案件。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决定、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以及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