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甲虫”商标案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因艺名“圣甲虫”注册为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宣判。近日,有媒体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春燕2018年获悉,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已注册并使用她的艺名“圣甲虫”作

因艺名“圣甲虫”注册为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宣判。近日,有媒体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春燕2018年获悉,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已注册并使用她的艺名“圣甲虫”作为商标。她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圣甲虫”商标无效的申请,获得支持。


“圣甲虫”商标注册人李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侵权。诉第三人刘春燕对其艺名“圣甲虫”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甲虫”既属于剧中第三人扮演的卡通人物的名字,又属于其艺名。两者不是非此即彼。关系。判断特定名称能否成为在先名称权保护对象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能否在该名称与在先名称权人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案件中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建立了“圣甲虫”与刘春燕之间的直接关系。 《圣甲虫》在少儿节目领域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刘春燕可以主张《圣甲虫》的冠名权。原告辩称“圣甲虫”只是刘春燕剧中角色的名字,并非艺名,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注册时就系争商标而言,原告应当知道“圣甲虫”是第三人刘春燕的艺名,但仍与该艺名存在关系。诉争商标在知名相关服务上的注册损害了刘春燕对“圣甲虫”的在先姓名权。


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春艳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他人现有的权利。” “在先权利”条款。


另外,关于原告诉称“圣甲虫”作为艺名不太有特色,在早教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因“圣甲虫”的广泛使用,且原告已依法申请撤销在先“圣甲虫”商标等主张,不能作为诉争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抗辩理由。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在先名称权。原告的上述辩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圣甲虫”商标案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