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一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飞板”。车辆立即被毁。幸运的是,那个人并无大碍。后来发现一辆红色卡车的车顶松动。
天无常,人有祸福。
这种事情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只能靠运气了。
不过,最终的损失还是可以由别人来弥补的。
1、货车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俗地说,车辆是车主的,货箱的车顶也属于车主。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车顶最终会发生破裂。如果车盖翻倒撞到对向车道车辆,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车主为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如最终发现货箱顶盖被掀翻,属于车辆质量问题,车主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可能向车辆制造商和经营者追偿。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如有损坏生产者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
卖家无法识别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要求赔偿。
如果产品缺陷是厂家造成的,卖家赔偿后有权向厂家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本案面包车驾驶员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在出发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有其他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得行驶。
显然,本案驾驶员没有履行相应的检查车辆状况的义务。事件的发生,他应当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公路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确立了保障安全的义务在社会活动中,是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经过综合考虑而确立的法律义务。认真考虑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确立此类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诉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补偿纠纷案的批复》 ”([2002]民事 合字第6号批准)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其不作为造成了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完全可以成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本案中,高速公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发生的原因较多,各有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故障的严重程度。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平等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由于车辆高速行驶的特点,一般不会发生事故。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会更加严重。事故。
在高速行驶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确保安全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