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是指仅由文字组成的商标,包括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外文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者各种文字组合的商标。也是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和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
文字商标
是指仅由文字组成的商标,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文文字、阿拉伯数字或者商标与各种单词的组合。
图形商标
指仅由图形组成的商标。可分为:
1、符号商标:是指用一定的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商标:由较抽象的图形组成
3.自然图形商标:由人、动物、植物、自然等自然物体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是根据实际照片拍摄的,有的是经过加工、提炼、概括、夸张的自然图形组成的商标。
字母商标
是指使用拼音字符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字符、英文字母等外文字母、拉丁字母等组成的商标。
数字商标
由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中文大写字母组成的商标。
立体标识商标
又称三维商标,是由具有三个维度的立体物体标识组成的商标标识。 :长、宽、高。它与我们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标图案不同。相反,它以三维物质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可能出现在产品的形状上,也可能出现在产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一个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新的内容,这将使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由文字、图案、颜色组成的商标,不是颜色组合商标,而是一般组合商标
整体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组成的商标,也称为复合商标。
声音商标
由音符组成的一组音乐或者使用某种特殊声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是声音商标 商标。例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用11个音符来创作一组音乐,并被录制在他们出售的磁带的开头,作为其商品的识别标志。本公司申请注册是为了保护我们对其声音拥有专有权利,并防止他人使用和复制它们。声音商标目前仅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认可。
气味商标是利用特殊气味作为商标来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目前,此类商标仅在某些国家被认可为商标。不能在中国注册为商标。
商标分类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当各国监管机构和申请人遇到分类表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需要分类时,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商品
(1)成品原则上按产品分类eir功能,用于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标准,则成品将与字母分类表中其他类似成品归为同一类别,也可以根据辅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根据这些制成品按其材质或操作方式对产品进行分类;
(2)多功能组合成品(如组合体)钟表、收音机等产品)可根据产品中各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划分为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对应的不同类别。类别表中未注明的,可以采用第(一)条所示的标准;
(三)原料、未加工产品、半成品原则上按原料分类;
(4)商品构成其他商品的一定组成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入同一类别,但这种类似商品一般情况下不能移作他用。其他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料制成的,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装货物的箱、箱等容器,原则上与本产品归为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别标题进行分类 按注释中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如果没有列出,则与其他服务进行比较按字母顺序分类表中的类似服务分类。
(二)租赁服务原则上,这些服务与租赁物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别(例如电话租赁,属于第38条类别)。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类似,应适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服务,归入第36类。
(3)原则上,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属于金融租赁。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相同的类别,例如交通咨询(第39类)、企业管理咨询(第35类)、财务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通过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此类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归为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业务咨询)(第30条第5类)、特许经营金融服务(第36类)、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第45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