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改革方案》 《采矿权使用费制度》(国发[2017]29号)和《矿业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总[2017]35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发布前,矿权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ts持有者,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付款批准书缴纳,并记入矿业权出让收入账户,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划分。
2.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具有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递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入滞纳金记入矿业权出让收入账户,并按规定比例划分离子。
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