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登记表》的要求,认真、正确填写各项事项信息;仔细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表格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系统自动生成。
3、表中“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4、表中“营业场所”为办公地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两份许可证》;< br />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两份;
(3)《国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7) 公司章程正本、复印件各两份;
(八)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租赁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前往30日内持加盖登记印章的《备案表》向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办理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报关单位登记表》自动失效。
1.《报关单位登记表》、《报关单位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登记表》、《自行报关登记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料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注册记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协会;
6、《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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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留存公司公章、报关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报关章规格为:椭圆形50×36mm,内容为“专用章” ××××公司报关用”)
8、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或者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原件及复印件租赁证明;
9、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华信丰提醒:所有证书必须通过上一年度审核才有效。)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表1、1、2(注:海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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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须加盖加盖单位公章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口岸电子审核通行章”;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发展规划办公室“口岸电子审核通行章”省商务厅;
四、1、表2须加盖省外汇管理局“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复印底部;
5、《进出口货物收据》《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口岸电子审单”海关企业管理科“通行证印章”;
6、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7、所有加盖“港口电子审核通行证”的信息制卡后1个月内,连同介绍信和表1、表2复印件交至海关制卡中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份,复印件2份;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原件1份,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2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份;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
4、《进出口登记表》《收货人及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