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无效证据对于相关案件的结论尤其是创造性的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专利无效案件中,通常需要提供多份合并披露的文件来证明请求无效的专利存在创造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如何通过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多角度证明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值得探索。在本文中,笔者以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第5W113243号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决定书)为例,分析如何构建证据链在无效宣告程序复审程序中。
无效宣告决定涉及证据22件,其中专利文献证据5件,专利文献证据12件。多份网络证据、5份公证书及其译文,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无效证据链。进一步分析可知,这些证据涉及书证证据、网络证据、证明网络证据构成现有技术的相关证据、产品使用披露的相关证据、翻译证据等。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网络证据和产品使用披露两个方面来分析证据链的构成,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网络证据的认定方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们交流方式的变化,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在专利无效证据链中具有重要意义。越多人关注它。网络证据包括网页文字证据、视频证据、音频证据。这些证据被广泛传播互联网,是一种电子证据。网络证据通常通过后端服务器维护。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无论是申诉人作证还是合议庭质证,都只能覆盖网络证据本身显示的内容,无法获取服务器上电子数据的具体信息。与传统书证、物证不同,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不能仅由网页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当无法获取网页的原始信息时,只能判断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可以通过网站的受欢迎程度、运行机制、管理是否规范、网页的性质、获取网页的方式等间接方法来识别。由此看来,网络证据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这是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使用的重点。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无效判决探讨了网络证据中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如何证明国内用户无法登录的网站内容的可信度。网络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应考虑信息发布来源的可信度,即信息生成、存储、传播的方式或方法的可靠性。一般来说,较大的网站,例如中央电视台网站,可以被认为是更可信的信息提供者。但对于一些国际网站,如YouTube、Facebook等网站,由于中国大陆除港澳台地区外无法登录这些网站,合议组无法通过登录网站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数据可使用香港、马来西亚出具的公证书证明cao和中国台湾证明该网站内容的真实存在。以上述无效决定为例,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中提供了证据7(在YouTube上下载的视频作为网络证据)和证据9(获取视频证据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以证明 YouTube 上内容的真实性。
其次,判断网站的运行机制。笔者注意到,在近期的专利无效案件中,网络证据的认定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发布信息的网站的运行机制的判断。这是因为网站通常为用户提供以个人为中心的服务。因此,判断公开的网络证据是否一直为公众所知,需要考虑该网络证据自网络公开之日起是否已为公众所知。工作证据和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如果提供信息内容的网站的运行机制使其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总是为公众所见,则无法判断该信息内容的公开性。因此,有必要提前了解网站的运行机制,并在网络证据的证据链结构中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始终为公众可见。具体到无效决定,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8(即腾讯科技网的报告),其中涉及Youtube网站的功能介绍,特别是新的视频编辑工具的介绍,试图证明: Youtube网站只能修改所提供信息的标题,但不能修改内容。
同时披露n网络证据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国家的专利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报告来证明,例如检索申请日之前其他国家的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报告。这些报道均提及涉案专利相关的网络证据,从而证明该网络证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6,即欧洲专利商标局出具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号:EP2015050140)的检索报告。在报告中,欧洲专利商标局使用了两个视频(Exhibit 7和Exhibit 8)作为证据,给出了两个Youtube网站的URL以及确定的发布日期,与欧洲专利商标局提供的公证上的URL一致。请愿人。
笔者认为,提供网络证据证明等可信报告,可以形成网络证据链的重要一环,证明证据泄露。
采用公开鉴定方法
现有技术构成中,提供了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真实性?产品?公开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建立公开证据链的关键。
笔者认为,产品用途公开是传播技术内容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赠送、演示、展览等方式制作相关产品为公众所知。由于证据形式不同,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也会不同。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证据,其核心都应围绕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产品用途披露以及相关产品已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同时,整个证据链的结构要逻辑清晰、严谨,事实必须确定。清晰准确。
具体而言,无效宣告决定围绕证据11至证据15形成证据链,试图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涉及的某吊车移动摄像车的用途已被公开,从而构成相关申请的现有证据。其中,证据11、证据13为通过百度搜索可获取某吊车移动摄像车的公证书,证据12、证据14为证据11、证据13公正网页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证据13、证据15是中国一本台湾期刊,内容涉及某吊车移动摄像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证据15》是来自中国台湾的期刊,为了证明该期刊本身的真实性,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明《证据15》已被国家图书馆收录的证明文件。可见,围绕上述两个核心,证据11和证据13证明了涉案产品的真实性,而证据15则证明了涉案产品的真实性和披露。
综上所述,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如何构建证据链,试图构建基于不同形式的多组证据的证据。质疑涉案专利创造性的一组证据。笔者认为,未来多种形式的证据组合的运用将在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