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牵头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促进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集聚发展推动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支持香港和香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澳门青年在前海》(深前海条例[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前海实际发展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各类扶持奖励资金,为前海港澳青年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人生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同《若干办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原则】前款规定的扶持奖励基金设立在前海产业发展基金下。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条件审批、部门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制度。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资助离子。
第二章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
第四条【奖学金】前海企事业单位可在港澳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见附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当年学校奖助学金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等额补助:
(一)与港澳高校合作设立奖助学金,命名为“前海深圳”香港合作区-XX(单位名称)奖(助学金)”;
(2 )设立高校奖助学金项目获得前海管理局认可;
(三)为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或就业机会.
全年总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实习补贴】前海企事业单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港澳事务办公室主办)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澳门人才发展委员会)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对于每一位录取的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为每人提供实习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青年大学生实习期港澳学生的居留期限至少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就业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给予副学士学位(含专科)1万元、本科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学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含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历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资助时提交的证明中注明
(二)自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之日起5年内,与前海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及申请人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献给前海招收的每一位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七条【专业人员】取得香港、澳门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段时间。一年可一次性获得5万元补助。
第八条【人才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人选的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就业期间给予奖励1 根据市资助金额: 1 配套补贴,分5年平均分配。
第三章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第九条【创业】若何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 p> (一)获得深圳创业资助金和创客创业资助金,并根据情况获得1:1配套资助关于城市的资助金额;(二)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按照市补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助;
( 3)如申请人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1:1配对资助补贴金额。 :1配套补贴;
(4) 获得香港科技园「网络科技创业孵化计划」、「科技创业孵化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公司」资助补助计划”,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五)对落户前海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前海管理局主办6个月以上创业园区。
上述单项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满足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创业费用】港澳青年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1)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企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总额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20%的比例补贴第三年%(公园正式发布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指导价)。对同一企业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3年;
(2)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并根据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金额提供1:1配套资助;
(3) )已获得香港科技券计划资助,并会根据科技券的实际使用金额,提供1:1等额资助。
第十一条【企业培育】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累计投资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平均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近两年收入增长不低于30%,A一给予100万元时间奖励。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者其他独立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资助;累计满足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最高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入选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金额的50%市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项目支持单位最高800万元配套补助;
(二)入选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的深圳团队将按全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项目支持单位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可达250万元。补贴;
(3)获得m补贴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不少于600万港元,以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金额计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港元实时汇率中间价折算)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总额(人民币)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并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将获得奖励。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资质认证】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通过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若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产生的坏账,收到市财政的风险补偿后,可以申请前海管理局叠加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港澳青年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产业奖励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申请总决赛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综合奖金;
(二)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含国际赛)行业总决赛或总决赛奖金;
(3)荣获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预选赛)决赛奖。
根据获胜金额给予1:1的套餐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大赛冠军的,按照“更高更好、不重复”的原则,对奖金较高的企业给予补贴。如果同一企业新一年在更高级别的比赛中获胜,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融资费用】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本市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资金:
(一)在前海已依法注册成立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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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
(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补贴标准为单个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一次性贷款贴息最高每年100万元。同一企业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完善港澳青年发展平台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专业服务业(见附件3)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一)聘用青年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持有香港、澳门职业资格证书的港澳青年人才(见附件2);
(二)与聘用的港澳青年人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专业人员实际已在本单位工作一年。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载体】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在前海承担下列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相应经费:
(一)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资助市级资助金额的50%投向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可达1000基金1万元;
(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对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平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科技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按本市资助金额的50%,对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孵化初创企业】首次在前海注册设立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条件的,可申请相应资金:
(一)孵化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0%孵化企业数量;
(二)在前海拥有可自行支配的固定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创业团队可用面积不低于75%;孵化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0%;加速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0%);
(三)拥有专职运营人员(其中众创空间不少于3人;创客空间不少于5人)孵化器不少于10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4) 圆满毕业体系和考核标准及服务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创客空间60万元、孵化器80万元、加速器100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2每年分别投入百万元用于创客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 30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费与孵化载体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有关,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费以及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人力资源费等建设运营费用(一)自申报之日起,孵化载体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完整的软硬件公共服务系统或者平台;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比例不低于孵化器。占孵化企业总数的50%。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器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1 )港澳青年创业在获得孵化载体首笔投资后,按每家企业实际收到金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并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上市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对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科证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孵化载体;
(四)对入选国家级、省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模给予1:1配套资金。icipal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育基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或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博士后工作站一个,对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补助。前海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港澳青年博士后研究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创业大赛】前海管理局组织前海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大赛分为企业成长组和企业成长组两个组别。d 初创团队。比赛奖金已确定,包括积分。地区奖、决赛奖和个人奖。
分赛区奖和决赛奖项将颁发给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其中,分区域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1枚金牌、2枚银牌、3枚铜牌。奖金标准为:金牌每块15万元,银牌每块10万元,铜牌每块5万元。
最终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以及优胜奖若干名。奖金标准为:金牌每块30万元,银牌每块20万元,铜牌每块10万元,优胜奖金5万元;
单项奖针对单项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赛事中的团队或个人将获得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名。
单赛区总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决赛总奖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竞赛奖金给予每个获奖企业和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项奖给予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终奖金将在比赛结束及前海公司成立时平均分配。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前海企事业单位或者港澳青年组织应当在前海举办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科技成果交易会等。博览会、作品展、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文化交流等有影响力的港澳青年活动,均可申请对应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港澳参与等情况给予资助:
(一)与前海管理局(或局属一级企业)联合主办,按单次活动实际费用的50%提供最高200万元;
(二))独立举办。港澳青年社团举办的独立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登记”。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总额对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加强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租金补贴】在前海发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青年,给予住房补贴:专科生一次性补助(含专科租房补贴)10000元,本科15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1)具有大专(含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申请补贴需具备资质,以当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在前海注册实际经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者按照《前海规定》注册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法律规定并实际操作;
(三)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赁任何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政策优惠住房(含军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交通补贴】在前海注册实际经营的各类单位或者在前海合法注册实际经营的设立机构就业的港澳青年,一次性获得300元标准每月。对港澳青年每年提供新台币3600元交通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理程序】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包括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资助对象),申请者均须提出申请。通过所在单位报送前海管理局,并办理以下手续必须遵循:
(1) 资助申请。填写《港澳青年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所在单位将对资助申请者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添加备注并加盖公章,然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材料验收。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到前海管理局E站窗口提交材料。经核实原始材料正确、信息齐全的,予以受理;经核实原始材料不正确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材料审核。前海管理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资助并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社会公告。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并符合资助要求的港澳青年个人或单位,将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六)补贴发放。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将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基本材料】申请补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补贴申请表》《前海港澳青少年发展若干意见》(一式两份);
(2)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3)单位或者个人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接受资助的个人或者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个人材料】除提交外申请个人资助时,应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所在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青年证明复印件(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居民还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二)与资助申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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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申请资助者,还须说明个人工作职责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单位材料】申请单位除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商业信息表、验资报告;
(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材料日前三个月的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表);
(3)企业信息信用表;
(4)办公场地购买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声明其他与资助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见附件4);
(六)申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还须提供所聘用的港澳青年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必须);
(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申请20、21、22、23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身份证明,港澳永久性居民还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和股权公证。
以上材料须制作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双面打印/复印在A4纸上,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号并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十二条【审理时限】本实施细则全年受理资助申请,累计受理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补助金将于每季度末发放。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主体义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对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诺5年内不将劳动关系、注册地、纳税地迁出前海。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通报前海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名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但尚未得出明确结论的;明确的结论;
(三)申请补贴的个人三年内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依法纳税的;
(四)深圳市、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实施、尚未解除、未整改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三十五条【责任】接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可以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补贴,收回相关支持和奖励其享受的资金和银行同期利息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5年内不再受理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
(1)享受补贴的个人迁出前海企事业单位;
(二)补贴单位注册地址迁出前海的;
(三)未及时变更补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备案变更、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未及时通报的;
(四)资助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划拨资金、拒绝资助的;配合监督检查;
(五)有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评估】前海A管理局定期跟踪资金使用效果,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金评估调查,广泛听取用人单位、社会公众、港澳青年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前海管理局负责开发建设前海港澳青年服务信息系统,收集并归档港澳青年实习、就业、创业等人才信息。澳门青年、出版及出版人才供求。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及相关业务受理、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效率跟踪为前海各单位、服务机构和港澳青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象定义】港澳青年是指18周岁至45周岁的港澳居民和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内地毕业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前海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合法经营的各类单位。
企业首次注册即可获得25%以上股份。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公司注册股份10%以上。港澳青年如果以境外企业入股前海注册企业的所有者,其持有境外企业转股后的股权比例将不低于上述注册在前海企业的股权比例。截至备案截止日,企业注册成立期限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院校(见附件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可的科研机构、企业或青年社团等。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自用固定场地、合法经营、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组织及其他机构d 参股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企业 承担平台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ETC。)。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港澳高校(见附件1)、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可的科研机构、企业或青年。在香港、澳门注册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在前海依法注册成立、在前海有固定自用场所、合法经营、持有注册股份25%以上的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属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者。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运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政策叠加】申请人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各有关部门的其他政策支持和优惠。地区。对符合实施细则中两个以上资助条件的申请人,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实施细则与前海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叠或重叠的,按照新颖、优化、高标准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政策参考】台胞及海外青年在前海发展参照本实施例有关规定。表现规则。
第四十一条【原数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原数,所涉资金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