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什么是国别报告
3.具体备案要求
4.其他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国别报告自动交换在香港生效
据香港税务局3月4日消息,内地与香港香港已订立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交换安排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即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期间。
部分报告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此前已向香港税务局通报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就上述情况承担的报告义务会计期间,并收集到通知要求他们提交国别声明。若相关香港实体因交换安排而不再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则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通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通知程序请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 B.6 部分。
2. 什么是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计划第 13 项行动规定的最低要求。标准。
根据该标准,符合下列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提交相关会计期间的国别报告:
该集团在报告期内的合并集团收入上一会计期间总额不少于7.5亿欧元(或68亿H港元);该集团在两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成员实体或业务。
可见,需要申报的群体均为大型跨国企业。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报告其经营所在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信息。这些信息与集团的全球收入分布、纳税金额以及各税收管辖区的经济状况有关。活动指标。国别报告还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报告每个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该信息包括每个成员实体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司法管辖区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住司法管辖区不同)以及该实体的司法管辖区。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自动交换国别报告杭格安排。
3. 具体申报要求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条第8F条,需要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有不同的申报责任。详情如下:
(a) 集团各香港实体的名称、地址和商业登记号码,以及(如适用)识别其身份:
(i )香港最终母实体;
(ii) 为香港税务居民的代理母实体;
(iii) 须根据第58F条提交各国纳税申报表的香港实体(不符合第(i)或(ii)段所述的人士);< /p>
(b) 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i) 最终母实体的税务居民司法管辖区(最终母实体)司法管辖区);
(ii) 最终母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商业登记号码实体(或与上述信息等效的详细信息);
(iii) 要求集团的香港实体(最终母公司除外)提交适用于香港的国别报告的先决条件是否与其目的相关该团体遵守第58I(1)条的规定;
(iv) 最终母公司是否已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通知其是最终母公司(例如最终母公司) 。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要求发出此类通知);
(c) 如果第 58I(2)(a) 条规定的代理母公司离岸代表的例外情况,适用:
(i) 代理母实体的税务居住地管辖区(代理管辖区);
(ii) 代理母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商业登记号码(或(详细信息如与上述信息相同);
(iii) 代理母实体是否已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向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发出其为代理母实体的通知。 (如果代孕父母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要求发出此类通知);
(d) 与确定香港实体根据本分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责任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除特殊情况(如税务局迟报)外,上述国别报告必须在规定期限(通知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
4.其他问题
①如果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
p>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Comprehens最新版本五份双重征税协定(“CDTA”)于 2006 年 8 月 21 日签署。CDTA 允许自动交换信息(“AEOI”),但不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信息。
因此,在没有签署双边交换安排的前提下,理论上,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注册地是在中国大陆。香港子公司需要逐国备案香港报道。
② 如果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百慕大,是否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 /p>
截至目前,香港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没有签订全面性税收协定或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