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奖励5万元《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509次 2020-08-13 广州市知识产权标准执行情况 武汉市知识产权标准执行情况 补贴知识产权标准执行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知识产权行动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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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知识产权行动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

《管理《关于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第二条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和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权责、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主要用于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工业经济创新发展,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能力建设、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与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资助、补贴奖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与创新平台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cts、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知识产权普惠金融创新项目、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项目、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项目、“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二章:打造知识产权运营创新平台

第五条:打造“1个中心+N个特色主题(含2个核心+2个特色主题)”知识产权运营与创新平台创新平台,其中“1中心”是指设立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力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 “N个特色主题”平台是指建立N个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各镇、街道(园区)离子平台(突出打造2个核心平台)和特色主题知识产权创新平台(特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传统产业升级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

第六条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由所在地镇(园区)政府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的特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由当地镇(园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要发挥社会资金的参与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项目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在我市独立或共同设立中国(东莞)知识产权中心。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补贴。中心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中心。汇聚全球尤其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数据,实现智能检索、分析、可视化等功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运营优化、海外市场知识产权策略等服务。制定并提供强有力的国际知识产权平台支持。

(二)引进国际知识分子物业共享服务机构落户中心。提升东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轴心城市的全球知识产权资源配置能力和服务功能。与我市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储备布局、专利价值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评估、专利预警、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培训等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服务及相关服务机构将进驻中心,开展线上线下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建设。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我们提供专利保险等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专利评估与股权投资、专利投融资、知识产权基金等,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三)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转化。为我市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散裂中子源和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保障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

(四)搭建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平台。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立足本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发展战略,重点发展新型制造业等战略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和新能源。新兴产业,搭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知识产权大数据检索、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许可共享等服务功能,促进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知识产权和公共技术为支撑,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提升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五)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等方式,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优质资源集聚,建立连接全球高校、研究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检索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系和沟通,在拓展国际合作发展模式、深化学习培训交流合作、促进信息互联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打造新高地推动湾区知识产权发展,推动全球先进技术和创新项目落户东莞。

(六)建立区域品牌国际研究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赋能传统产业升级和品质东莞建设。创新打造家具、模具等系列区域品牌形象,鼓励食品饮料、服装鞋帽等重点行业创建先进品牌。兰特。引导区域品牌共享企业落实知识产权标准、高质量专利创造和全球布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引入标准化战略、国际认证等,支持区域品牌和东莞制造走向国际,积极引进全球将人工智能、新材料、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先进知识产权技术等创新资源嫁接到传统制造企业上,持续助力区域品牌创新升级。

(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在东莞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结合东莞制造业外向型的特点,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通过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项目,积极创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政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供指导。探索重构和提升治理能力

1.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建设粤港澳国际知识产权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粤港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2、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以及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下,要积极开展知识国际化产权服务及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遇和机遇财产权。挑战;

3.明确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引入市场治理,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4.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商协会、企业作用,形成协调高效、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八)创新出口转内销模式,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或自主创建品牌涉及的知识产权,强化自主品牌建设。外贸公司对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优先使用。

(九)协调资源配置,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和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重大知识预警响应研究与建设产权事件处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第八条建设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每个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已设立或项目支持,已获得政府机构批准,有明确可行的建设方案,平台正在建设或建设中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已引进或拟引进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三)面向全市、全国或更广泛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要紧紧围绕我市具体重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

(五)参与各平台建设的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实力专业的服务能力、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流程,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经营各方分配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

(六)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产品出口转内销相关事宜;授权知识产权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七)结合所属乡镇(园区)产业特点,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保护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

第九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具体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资助对象提出明确的施工计划。平台建设和运营要紧紧围绕东莞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目标。需求与实际相结合,推动东莞市知识产权运作转化为自身发展目标和经营宗旨;

(三)资助对象要依托平台,积极引进优质人才知识产权资源和一流知识产权资源向东莞市智库人才强国、东莞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相关行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利用大数据协调专利技术的应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重视专利,举办各类培训班和高端论坛,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

(四)开展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有必要了解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挥一定的推动、参考和指导作用,开展区域、高校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及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专家库。

第三章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第十条高价值专利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25项高价值专利三年内培育1个专利组合项目,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60件,PCT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每个专利组合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项目申请单位是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须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请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区服务业集聚区设立的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牵头单位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拥有大量相关行业和行业专利;

(三)优先资助已建立长期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社会团体、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协同创新组织体系的应用主体;

(4)优先资助具有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5)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本市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军民产业。融合行业相关技术领域,技术具有战略性、前瞻性、

(六)企业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

(七)企业申请的,要求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比例5%以上或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四章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

第十一条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者服务机构的资金以一次性奖励的形式提供。每家合格的优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在我市按照规定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依法设立,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集聚区;

< p> (二)主营业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营等;

(3)与3家达成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合作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及2个大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运营专利数据库,运营专利不少于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运营专利不少于10000项。知识产权运营人才不少于10人,包括技术经理、专利代理人、专利检索分析师等;

(4)成功促成专利交易不少于100件,并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交易不少于30笔,促成交易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五)优先支持成功举办3项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近三年知识产权人才或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会。机构;

(六)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产品内销或自主创建品牌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强化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适用于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

第五章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健全新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鼓励现有知识产权联盟做大做强、再造。在于在联盟所在行业或技术领域相关的前沿问题上取得突破。

(一)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中建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报名成功后,对牵头组织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1.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已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注册成功;

2.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其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大学、研究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成员不少于5家,其中至少1家重点企业、1家行业组织、1家国际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对成立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1、已在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注册。联盟的建设和运行必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的要求进行,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 、建设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孵化体系;

< p> 2.联盟组织规范管理,建立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训,每年更新发布专利导航报告;专利池拥有专利不少于10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项,PCT专利申请不少于5项(不含传统产业联盟),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至少1项标准必要专利;

3、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取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

第六章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

第十三条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三年内资助一批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微- 导航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ws:

(一)申请人在我市注册的工业知识产权联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

(二)领先 申请单位拥有从事专利导航和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

(三)具有专利导航项目基础研究分析能力和持续研究分析能力,开展过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

(四)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金融机构、重点企业、产业联盟或智力合作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每个企业运营专利微导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还须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提出申请,产业联盟、科研院所等;

(二)申报企业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合作单位应拥有从事专利导航和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并具有较高的专利分析能力和研究水平;

(三)企业运营型专利微导航项目落地实施根据申请企业在研发、创新、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需求。项目成果将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第七章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十六条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达到6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每60家增加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增企业以及每位知识分子每年的资助金额l 物业服务代理费不超过100万元。所管理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达标认证的数量不低于30%。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在我市深化商事体制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的服务业。 -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区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请人应与全市中小微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并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策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

(四)受委托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并拥有一项以上专利;

(五))在托管期间,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每年至少为受信中小微企业提供一次知识产权培训。

第八章知识产权强国企业培育工程

第十七条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每户时间补贴不超过5万元。具体资助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本市是获得《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和大学》(GB/T 33251-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机构;

(2)申请本项目时,标准执行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大学机构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含5件)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

第九章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创新工程

第十八条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财政资助项目:

(一)为发展专利权,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专利权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利息给予贴息贷款比例不超过70%。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50%(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统一标准执行)三化融合),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样,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不超过5元的补贴购买专利商标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总额的0%给予(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支出)。对外贸企业和产品出口转内销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20%以上补贴(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同一单位每年专利、商标保险补贴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三)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须在本市依法登记;企业开展专利、商标专有权质押融资,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资源、金融资本和产业发展的有效融合。

第二十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发行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融资,每年融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金额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贴息最高可达50万元。对于发行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对企业,按实际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的担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评估机构将获得实际发行金额0.5%的一次性赠款,最高不超过100万枚。

第十章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项目将积极促进与海外国家及港澳台等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举办知识产权高端论坛及相关研讨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范指导培训等活动,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

第二十二条:专项项目r 高端智库报告发布。每年委托国内外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权威机构对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行白皮书、相关专业排名等,扩大我市国内外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支持“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建设,帮助优势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产品等协同使用。 项目。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实践教育基地,开展软课题、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竞赛、地理标志推广应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活动或项目。

第二十五条“其他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得超过50万元,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及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行“一案一议”方式对项目立项资金,申请单位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重点运营机构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程、知识产权TY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知识产权普惠金融创新项目,通过后补资助。资助对象申请项目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和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书并拨付资助资金。 。

第二十八条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应组织。项目资金将通过申请和专家评审确定。后市行政管理局为M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下达立项通知书,拨付资助资金。 。

第二十九条其他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和经费数额。

达标奖励5万元《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东莞市政府、东莞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参照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审查评审工作可由市科协按照《“科技东莞”项目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评审,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的评论。

第十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实施;审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符合情况,下达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方案、办理拨付、组织项目等工作申请、文件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用信息公开等。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双重审核年度使用配额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批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年度任务,并在公布下一年度预算时将预算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可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申请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合理确定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合理的办法主要有:

(一)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使用顺序使用;因预算不足导致当年无法资助的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请数量,在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减少资助金额。比例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资助项目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项目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改变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进度的)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二)项目实施质量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导致项目实施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要取消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经费返还市财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检查验收。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受援单位必须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当遵守诚实守法的原则。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法规。对虚假报告、截留、挪用、虚假申报、挪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诈骗的专项项目需要资助的,必须追回财政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和要求,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和中期绩效评价。金融。 F受资助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东莞市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批准的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期满并实施完毕为止。的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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