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假订单”最高可被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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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大法律的内容却让今年双十一的气氛突然紧张起来。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两项法律同时对网购欺诈说“不”。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明确规定了四个方面:“平台经营者、竞价排名广告、行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查稿包括“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商业贿赂对象、混淆商品来源、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秩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二审四大热点
热点亮点一:平台经营者从“明知”到“应当知道”
二审稿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对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终止等必要措施。行动和服务。
此前,一审稿规定,第三方电商平台“明知”侵犯平台内电商经营者知识产权的,应当删除、屏蔽、依法断开、终止交易和服务。及其他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雷表示,从“明知”到“应知”的转变,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严格的约束,有助于督促平台方承担责任尊重知识产权。落实责任,进一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热点话题二:竞价排名商品须标注“广告”
二审稿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销量向消费者展示搜索结果体积,cr商品或服务的编辑级别和其他方式;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显标注“广告”。
同时,二审稿还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商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事实上,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如果不标注,就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申阔表示,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要落实到这一点,还需要提高信息化水平。 - 通过广泛的立法宣传进行商业。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白这一点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热点话题三:明确工商登记主体
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便民劳务活动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上海浦东电子商务协会会长孟宪皇认为,经营自产农副产品等行为难以界定,很容易被用来规避情况。事实上,存在一种寄售现象产品在农村地区销售,工商执法取证可能存在困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规则也有例外。实行全民工商登记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原则与例外相结合。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也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热点话题四:防止平台内“店铺欺骗顾客”对平台内交易、交易价格等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丛丛表示,明确的是,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进行侵权行为。关于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为打击“大平台霸凌店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修改将规范经营者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最终实现保护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立法目标。”崔聪聪说道。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三审稿应注意的五点
第一点: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审稿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版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要点二:遏制电商领域虚假宣传
三审稿细化虚假宣传具体内容,明确经营者不得“销售身份” 、“用户评价”等虚假或误导性商业促销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了一项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经营促销。
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机构将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概念有较为宽泛的规定。只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经营者不断利用“刷单”来增加好评和销量。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新规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变更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已经标准化。
第三点:商业贿赂对象的界定
第二条《金融时报》对商业贿赂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三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是“其他可以利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工作人员影响交易的能力。”
在第三次审议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一律平等,不宜单独将国有单位作为商业贿赂对象。
其他人则认为这两类实体实际上利用其权力和影响力来影响交易,并建议将它们合并。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两项合并修改,指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点:产品来源限制混乱“有一定影响”
<第三次审查稿提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类似标识,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主要部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公司、社会团体的名称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名称。之所以强调“一定影响”,是因为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假冒他人商标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情况下,前提是假冒标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这个建议很明确。
赵占汉,北京智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政法学认为,他人假冒没有影响力的商标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被假冒,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对消费者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太大影响。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被侵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第五点: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审稿新增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引导和规范会员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三审稿还提出,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扣押、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财物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新当天表示,在小组审议中,建议采取规定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在上一段中。企业不应被轻易查处、查封,企业利益应得到妥善保护。
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监管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相应增加对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