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现有的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按照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处理域名争议的机制;基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模型;另一种是国产车型。这三类中,按照统一的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域名争议的机制最为常见。
关键词:域名、商标争议处理机制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域名争议处理机制
为了解决域名问题名称争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与IANA、ISOC、IAB、ITU、INTA成立特别委员会,达成《互联网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通过添加顶级域名来解决问题。但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加上顶级域名的添加可能会引发新的域名被抢注和域名纠纷,这一想法并没有真正奏效。 1998年10月,美国成立了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公司(ICANN)。应美国政府要求,WIPO开始正面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1999年4月30日,WIPO公布了《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下简称“最终报告”),作为向ICANN提出的建议。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WIPO限制了建议的解决目标,将争议解决对象限制为侵犯商标权的恶意域名注册。
《最终报告》列举了几种域名被恶意注册的情况,用过的。它们是: (1) 以相当大的代价,发出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的要约; (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请求者的商标混淆的方式诱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者的网站或者其他网络地址; (三)当域名中体现商标标志时,阻止商标权人抢先注册域名; (四)注册域名扰乱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的。
二、ICANN域名商标争议处理机制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成立于1998年10月,是负责分配域名的非盈利组织。 IP地址空间的管理、协议参数的规范、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目前,经过ICANN的不断努力,其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规则包括:《关于域名争议的声明》《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定规则》,主要用于预处理域名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规则》域名争议处理的实质性法律依据;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补充规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争议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对于“恶意”的认定,《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列出了以下四种情况:(一)有迹象表明域名权利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域名域名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以明显高于注册成本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其转让给提出域名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 (2) 普域名所有者注册域名的目的是,如果域名所有者有类似的犯罪记录,则防止商标所有者使用该商标注册为域名; (三)域名所有者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运营; (4) 域名所有者故意滥用其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隶属关系和支持与争议方的商标产生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反向域名抢占的概念。首先,ICANN在《规则》第一条中明确界定反向域名抢夺:“恶意利用统一域名解决方案的相关规定,企图剥夺域名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次,在方法和规定中规定了必要的措施,以将反向域名侵权减少到最低限度。首先,规则 15(e) 规定,如果专家组确定投诉是在恶意、构成反向域名盗窃、或者投诉人意图勒索域名持有者的,专家组应当在其决定中明确说明。《规则》第二条第二款(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第三,《办法》第4a款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同款第(k)项规定给予域名持有者在专家小组做出决定后十天内提出上诉的权利也将有助于减少域名反向盗用的机会。
此外,ICANN认为,投诉人和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上诉权必须总体平等。为了落实维护平等上诉权利的原则,起草委员会建议,首先,《规则》第3(b)(xiii)款要求投诉人在投诉中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投诉人是否有兴趣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行政诉讼,对裁决的任何异议将提交给至少一个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者所在地法院。与此相适应,对《办法》第四条第(k)款进行了修改,即只有域名持有者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时,专家组的决定才能自动中止执行,以实现保留域名的目的。上述规定确保双方上诉权利平等。
三、美国域名、商标权纠纷处理机制
美国是互联网的起源国,也是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世界上有互联网。互联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过去,美国司法机关在审理互联网域名纠纷时主要依靠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处理互联网域名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故意抢注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的情况下,注册该名称或商标的人通常会被判败诉;其次,援引商标淡化法来阻止该人首先注册该名称或商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决定了dom的归属一个名字;第三,对于其他非驰名商标的商标,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了商标专用权和互联网域名所有者的利益。
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虽然是在商标法中规定的,但它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但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处理域名争议的方法并不严谨。他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救济方式、诉讼性质、管辖等方面存在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继ICANN于1999年8月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计划》之后,美国也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列出了九项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构成恶意的标准。核心仍然是域名是否注册人有主观故意。
四.日本域名、商标权争议解决机制
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日本建立了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 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域名注册及其他事项的规定》。该规则曾多次修订,最新规则于1999年4月1日生效。
根据《域名注册及其他事项规则》的规定,日本实行域名注册原则域名优先申请和单一域名制度,即同一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基础。另外,一个组织只能注册一个域名,以尽可能避免域名争议。
在责任方面终止后,《规则》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其内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域名注册中记载的事项和域名服务器运行的相关情况。承担责任;前述机构或者人员因过错给登记人、申请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登记费。
参考文献:
[1] WIPO 最终报告。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1,10.
[2]高露琳。域名和知识产权保护。摘自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