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财税讯 商标异议是指认为商标局初步认定公告的商标不合法,并在3天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登记征求意见。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是商标初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其宗旨是公平、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国内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利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商标异议程序开通变更通道的有关问题现将商标异议申请人通知如下:
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出后至异议决定作出前,异议申请人在先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发生转移向案外第三方转让,该第三方继承异议申请人的主体地位,参与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责任。后果。在先权利的转让包括异议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自愿转让,以及因合并、继承、诉讼等原因引起的法定转让。在先权利的转让必须合法、有效、完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合格主体资格和第三方取得合格主体资格。
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一份:异议申请人变更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在先权利转让证明;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异议申请人的书面变更申请应当载有第三方继承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与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表示。在先权利转让证明应当包括在先权利转让的当事人、转让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以上是大公司介绍的通知掌柜关于商标局关于开通商标异议申请变更渠道的公告申请人。相信看完本文,您会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变化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更多商标动态,请访问开心财税!详情请登录开心财税:http://www.hkkaixin.com/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