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友公司)发现东莞市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三友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推广中显着使用。其注册商标用于同类经营服务,并将其市场知名的企业名称同时作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注册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北京三友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莞三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消除影响,变更公司名称,并赔偿损失。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经济损失及合理权利保护费共计25万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北京三友公司该公司是涉案的四家公司之一。注册商标所有者。东莞三友公司与北京三友公司属于同一行业,提供的服务类别、方式、目的、对象相同。此外,北京三友公司的成立时间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东莞三友公司成立时应注意回避。
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东莞三友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标志,并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标志。使用 t企业名称中包含涉案商号。月内变更公司名称,赔偿北京三友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