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阿迪达斯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贝壳头”商标注册申请。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简称阿迪达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涉及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驰名“贝壳头”图形商标。
据介绍,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4月11日给予第19580778号图形商标(简称系争商标),并将其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阿迪达斯认为,涉案商标仅指鞋头部分的特殊设计,该设计呈帽子形状,覆盖鞋的前部,包括鞋头上方的六根类似肋骨的设计。脚趾和缝隙中的“X”形图案。商标图案中的虚线部分仅用于表明系争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系争商标的一部分。
据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审字[2017]104528号《第19580778号图形商标驳回及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是由鞋头一定图案的鞋子图形组成,该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鞋(鞋类)”产品上,仅直接表示该产品的类型、外观等特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而且,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后可注册。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诉争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作为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自然依据。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诉争商标为“贝壳头”图形,系原告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标志。其鞋类产品。它不仅仅是对指定产品的外观、形式等的直接描述,其本身具有独特性。 2、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已取得显着特征本质或通过使用变得更加独特。 ,可以注册为商标。 3、原告申请的与系争商标近似的第G730835号商标已在中国核准注册。根据法律适用标准一致的原则,系争商标应当一审予以公告。此外,涉案商标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查做法,诉争商标也应在中国获准注册。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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