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BERRY”25类商标被假冒,索赔100万

“BURBERRY”25类服装商标被假冒,索赔100万元 据悉,“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者为BURBERRY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陈凯、卢秋敏销售假冒上

“BURBERRY”25类服装商标被假冒,索赔100万元

据悉,“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者为BURBERRY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陈凯、卢秋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次日请求博贝乐有限公司协助鉴定假冒商品。涉及。 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2014年8月15日,博贝莱有限公司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陆秋敏认为,博贝乐有限公司于20年3月20日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12日,2014年8月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已过。

据了解,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贝莱公司提起的诉讼,有限公司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卢秋敏构成侵犯博贝莱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博贝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卢秋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原因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他人对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意义已进入刑事起诉程序,且该人应侦查部门的请求协助侦查的事实对诉讼时效具有法律影响。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于权利人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因权利人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具有启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二是具有诉讼时效启动的法律后果。其次,因权利人有事由而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靠刑事侦查可以保护其民事权利,而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取决于生效的刑事判决。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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