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商标诉讼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

三维商标诉讼判断商标是否显着 据悉,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直播公开申请人听证会 克里斯汀·迪奥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三维商标诉讼判断商标是否显着

据悉,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直播公开申请人听证会 克里斯汀·迪奥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一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并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一审判决和行政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至此,围绕三维商标是否可以延期注册的商标确权纠纷在我看来ry终于结束了。值得注意的是,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开元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本案与单纯申请注册国内商标不同。本案中,复审申请人迪奥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了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已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国作为主张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之一,需要商标局进行审查o 判断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认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着性。在随后的一审、二审中,法院均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认为被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有错误,且省略了再审理由。它还声称涉案商标具有显着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的关键问题归纳为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

从被诉判决的审理程序来看,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将涉案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而非立体商标进行审查,从而作出错误结论;如果根据瓶子的形状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缺乏显着性?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人请求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或者声音商标作为商标予以保护,或者请求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或者声音商标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该商标自那时起应在国际上注册。自在商标局国际注册簿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如果有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商标局将驳回领土延伸申请。再审时作出的认定,被诉决定认可的商标类型与再审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三维商标明显不同,存在事实错误。

三维商标诉讼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

同时,申请人以补充三边意见的形式补正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仍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违法法律程序问题。除了程序问题外,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是一个根本性、实质性的问题。从商标法原则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除了固有显着性之外,还存在取得显着性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间在奥普尔法院审理中,申请人主张涉案商标具有独特性,能够与申请人的特定产品香水形成特定联系,因而具有固有显着性。被申请人认为,独特的设计并不是商标具有可识别性的充分条件。对此,有必要回到商标法的规定来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其形状仅由商品本身性质引起的,所要求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或者使商品形状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商品形状,不予注册。”据此,涉案商标并非基于商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也不是基于商品本身性质的形状。基于获得的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品的技术效果或用途(例如香水、原料等的功效),因此可以被认为是显着的。当然,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许多证据都是用来证明其通过使用增强了涉案商标的显着性,也可以被认定为强化证据。

本案是一起三维商标纠纷案,是一起基于国际注册获得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审理并宣判此案,对于按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向外国主体提供平等保护、培养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明确国际商标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基础上,本案的注册及领土延伸保护,必将对我国商标管理机关今后如何正确适用相关程序和规则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国内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程序的协调和处理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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