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功夫熊猫”的善意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茂智公司于2007年申请注册了“功夫熊猫及图片”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获准用于电影制作及其他服务。早在2005年,中国大陆媒体就多次报道梦工厂即将制作动画电影《功夫熊猫》。 《功夫熊猫》(中文名《功夫熊猫》)由梦工厂出品、派拉蒙《熊猫》发行)电影于2008年在中国大陆上映。茂智公司在2011年提倡使用《功夫熊猫》 《功夫熊猫2》(中文名《功夫熊猫2》)电影由梦工厂出品,派拉蒙和中国电影公司发行,中国电影学院放映。作为电影片名,侵犯了其“功夫熊猫及其图片”的专有商标权。
据了解法院认为,梦工厂公司出品的《功夫熊猫》电影在茂智公司注册商标被核准之前就已上映。因此,梦工厂公司、派拉蒙公司、华夏电影公司在禾花影业公司的《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一词,是2008年出品的《功夫熊猫》电影的延续。善意使用,不存在恶意侵犯茂智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梦工厂、派拉蒙、中国电影公司、中国电影学院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为了说明其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的内容和特点,并不表示他们制作、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的内容和特点。在电影制作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其来源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而从电影观众或其他人的角度来看呃相关消费者,电影《功夫熊猫2》中的“功夫熊猫”代表了电影的名字。由于该系列电影的广泛宣传,相关消费笔者知道该电影是由美国电影公司梦工厂、派拉蒙等制作发行,但这也是对相关权利归属的认可和确定。版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而不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认识。因此,梦工厂、派拉蒙、中影、中影公司的涉案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不构成对茂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毛志的诉讼。
本案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影视作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使用与商标使用存在区别。影视作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如果在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与影视作品名称一致,商标注册人主张影视作品或者产品的权利人侵犯该商标的,关键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使用电影或电视作品的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影视作品的标题是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影视作品的提供者。影视创作者或者制片人在影视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商品提供者的行为。因此,影视作品名称的使用通常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影视制作服务商标。本案的审理对于影视作品名称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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