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生产“味郎”槟榔,“味王”商标侵权获赔

一侧是湖南省知名槟榔品牌“味王”,另一侧是全市夫妻作坊品牌“味郎”。他们名字中的一个字母差异导致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 9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案件回顾:2014

一侧是湖南省知名槟榔品牌“味王”,另一侧是全市夫妻作坊品牌“味郎”。他们名字中的一个字母差异导致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 9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湘潭街头出现了一种名为“味味郎”的袋装槟榔。不久后,省内槟榔巨头湖南味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王”公司)发现“味郎”使用的包装袋与包装袋极为相似旗下品牌“风味王”。只是将产品标签改为“郎朗上口”和“味道郎”,两款产品的包装袋上都标注了“青果槟榔无烟”、“精制青果食用”等广告语。

为此,“味王”公司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2014年9月,湘潭县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味王”公司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 “味味郎”槟榔系湘潭县河口镇文某、张某夫妇制造,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味味郎”槟榔店4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12月,“味王”公司向法院起诉文某夫妇,要求其立即停止加工、销售拥有注册商标“浪浪上口”槟榔专有权的食用产品;赔偿损失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缴纳案件维权费5万元。

今年1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味王”公司认为,上面提到的类似商标引起消费者误会属于“名牌”行为,违背商业道德,损害其合法权益;文某夫妇认为,其“浪浪上口”、“味”字号与“味王”公司产品的字体大小不同,并有“湖南味王集团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 ”。包装袋上未印有“味王”字样,因此不侵犯“味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袋上也未印有“味王”字样。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作坊生产“味郎”槟榔,“味王”商标侵权获赔

法官分析:

“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商标与同一种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这是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以本案为例,被诉侵权产品“味浪”与注册商标产品“味浪”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 “王”与“味王”同义,例如“味味郎”槟榔外包装采用了与“味王”商标类似的图案;考虑到比如《味王》的受欢迎程度等因素,在孤立销售的状态下,由于两者在视觉上非常相似,相关受众一般关注度很容易误解产品的来源;另外,《味王》 “该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未能证明“味道鲜美”。”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温某、张某赔偿“味王”公司5万元;驳回“味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