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着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的特征越突出,其区分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的识别。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含义的商标可分为三类:仅具有商品通用名称、型号、图形的商标。商品;仅直接表达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商标;其他人则缺乏鲜明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下列商标被视为不具有显着特征:
1.使用行业内常见的产品名称、标志、图形作为商标;
2.使用与产品相关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3.以表达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
4.以地名作为商标(注:集体商标和其他商标除外)认证标志);
5.商标文字、图形过于复杂或使用各种标题的图形;
6.商标全部或主要部分由两个或更少的数字或字母组成(如直线、曲线、标准三角形或圆形等)。 )用普通字体书写,几何图形极其简单;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统一特殊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