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红经济时代,名人名字被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并不鲜见。比如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人”,就遇到了可怕的麻烦。 2016年,刘某在娱乐信息、电视娱乐节目、喜剧制作等41类服务中申请注册了“Papi酱”商标。
(商标纠纷)
Papi酱经纪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损害了Papi的利益。公司就酱油在先名称权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为由,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刘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赫尔
自2015年以来,papi酱在微博和短视频领域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艺名“Papi酱”完全相同。娱乐资讯、电视娱乐节目、喜剧制作等核准服务与蒋的短视频娱乐文化领域有重叠。相关公众很容易将诉争商标与“啪啪酱”联系起来,从而引出商品的来源。混淆和误会导致姜艺名“Papi酱”的相关权益受损。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审
姓名权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商标授权及确认》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纠纷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识指的是自然人,很容易认为该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是由自然人许可使用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商标侵犯自然人姓名权。”
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规定?
1、对于相关公众来说,该姓名与特定权利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通过提及某个姓名,相关公众就可以映射到该特定人,这往往意味着该姓名存在争议
2.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为系争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以及以该名称命名的权利人。
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盗用、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姓名的相似程度、注册商品或者服务与名人知名领域的相关性等,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依赖名人的声誉。
笔名、艺名、译名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具体名称,因为它们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特征、相似的功能和价值姓名也应当参照姓名权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Papi酱”作为姜某的艺名,与本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能为姜某及其经纪公司带来财产利益。也有人在娱乐圈抢先注册“Papi酱”,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损害了Papi酱及其经纪公司的在先利益。
还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五年内提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因此,一旦发现姓名权受到侵害,在先权利人应积极行动,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