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图书馆业务单位不得开展不正当维权活动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促进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的通知》 《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摄影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促进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的通知》 《摄影作品著作权秩序》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摄影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当具有原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题材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2.新闻机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公众号、画廊管理单位、非媒体组织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个人ks应严格遵守版权法律法规。获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进行实质性修改,且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标题及原意进行实质性修改。不被扭曲。

使用已过版权保护期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照片作者按照著作权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法律。

3.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委托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旦获得授权,就可以主张权利hts以自己的名义并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国家版权局: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图书馆业务单位不得开展不正当维权活动

4. [/s2/] 画廊管理单位应当完善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管理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画廊管理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有明确的权属和合法授权,并注明作者、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范围等必要信息。

画廊管理单位应当合理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收费价格。

动词(动词的缩写)[/s2/] 图库管理各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开展授权维权活动,不得捏造不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不得提供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并向他人主张权利,更不得以投机取利为目的,进行不当维权活动的。

6.画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版权保护期满、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和使用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著作权许可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7.为摄影作品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畅通、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和投诉,切实履行“告知、删除”的法律义务。

8.为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编印教材,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单幅摄影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出版。许可在教科书上书写,但应当按照《教科书合法使用许可支付报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和名称不得侵犯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在acc中享有的其他权利法令与法律。 。

9.摄影作品版权人和使用者、图书馆、机构、摄影行业组织等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许可和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合法有序传播。摄影作品。

摄影行业组织应在促进版权自律、公平交易、纠纷调解、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微利画廊和扶贫、科教等公益画廊建设。

10.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侵权作品和其他证据。摄影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合同等均可作为著作权的证据。摄影作品上的权利声明和水印不能单独作为版权归属的证据。

各级版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和虚假授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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