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新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执法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专利确权和侵权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有原则性。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多的操作指导。 “标准”的制定不仅是基层的需要,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形式日益多样、复杂。该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南,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高度透明、可预期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题2:什么是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制定,既是落实制度改革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8] 71号),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专利确权和侵权判定标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中办发[2019]56号)明确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定健全商标、专利保护侵权判定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20-2021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汉厅〔2020〕6号)进一步提出“制定并公布商标侵权行为
问题三:制定标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将标准制定工作列为党组2019年、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动标准制定工作:一是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这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赴江苏、宁夏、青海、上海等地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了解当地商标执法需求;二是夯实理论基础,加强中外行政、司法和比较研究,认真学习吸收相关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成果。 、委托学术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侵权法律分析和实证分析项目研究;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打开立法大门。我公司已与局内外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协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e、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国内外商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外国政府机构等40余家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对相关意见一一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我们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电商平台、行政执法保护人员、专家与会学者、局有关部门代表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经过一一认真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在深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标准。
Q4: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对有用的ex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提炼。总结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增加创新性规定。 《标准》共38条,对商标使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混淆、销售豁免、权利冲突、中止申请、权利人认定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显然,商标的使用通常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进一步细化商标使用的定义,列出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明确商标使用的判断原则。
第二类是同类产品、同类产品。该标准规定了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同一商标及类似商标。 《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色彩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商标行政执法应当使用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影响。
第四,容易混淆。 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首次引入了混淆性规定。该标准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基础上,明确了两种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以及判断混淆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对于执法实践中因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引发纠纷的侵权案件,《标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取得许可的情形和超出许可类别、期限、数量的情形。
六是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考相关行政审批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实践中容易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包括自愿变更注册商标、多个注册商标的合并使用、以及出于粘着的目的而使用额外的商标。颜色、加工劳务承包、材料承包同众使用侵权商品、在销售活动中赠送侵权商品、协助侵权等,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规定。
第七,销售豁免。本标准规定了卖方豁免的相关要素,且显然不属于卖家不知情且符合解释提供者相关条件的情况。
第八,处理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本标准规定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原则,并以商标申请日为基准。
第九是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为了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标准规定了有影响的商标和原有的使用范围。
十是关于悬挂的应用。该标准规定了可能适用暂停的情况。
十一可能是五年内两次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标准》明确了第二条规定的“五年内商标侵权行为不得超过两次”《商标法》第60条,明确商标执法部门、人民法院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不得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没有。 12关于权利人的认定。 《标准》规定商标权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认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执法机构应当对出具认定意见的主体的合法性、认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认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
Q5 问:商标执法工作涉及哪些部门?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新的“三项规定”根据《标准》和商标执法实践,《标准》规定的商标执法部门主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商标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 ,还包括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具有商标执行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Q6:商标使用方面有何创新规定?
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重视商标的使用。该标准明确,判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一般需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鉴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法的规定不涉及商标的使用,本标准采用“一般”表述。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列出了商标在商品、服务、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特别是考虑到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增加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形态。最后,《标准》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判断原则,即判断商标是否使用,必须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Q7 问:如何判断产品的相似度如何使用分类表?
答:标准以区分表作为重要参考商标行政执法中判断商品相似性的重要依据。主要是保持商标认定和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强化商标认定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分区表中已被认定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执法机构在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似关系时应予以参考;对于未列入《歧视表》或属于新的商品或服务,应根据《标准》规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执法机构如需突破歧视表的必要性、合理性,应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协调执法与确权的衔接和一致保护。
Q8 问:执法、确权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是否大致一致?
答: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标准与商标实施和确权时相同。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是执法机关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在执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对复杂,执法部门更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即将核准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对比。
Q9 问:同一商标有哪些情况?
答:同一商标包括下列情况:文字商标中的文字组成、文字顺序相同;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排列方式变更为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特雷德商标;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间距等。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仅添加常用的名称、图形、模型等,即缺少显着特征,不会影响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
图形商标的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基本没有区别;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排列组合相同,商标名称和整体视觉基本无差异;三维 商标中显着的三维标识与显着的二维元素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区别;颜色的组合和排列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区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受与整个音乐形象的听觉感受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标准》是指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只会增加缺乏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通用名称、图形、模型等内容,不会影响注册商标显着性的体现。商标的特点,同时明确界定为同一商标,以利于后期“两法衔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Q10 Q:哪些情况容易混淆,如何判断?
答: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首次提出可能引起混乱的规定。本标准是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其规定很可能产生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涉及的内容由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或提供;其次,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的。服务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持有人存在投资、许可、特许经营或合作关系。
此前,在司法解释和实践、商标审查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在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标时,都考虑到了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因素,即:骗局融合相似性和混淆相似性。为了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类似商标与混淆之间的关系,本标准将商品与商标的相似程度作为混淆判断的考虑因素,以解决混淆判断重复的问题。在确定混淆时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以及商标的使用;相关公众的关注度和认知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Q11 问: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有哪些?
答: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类别、期限、数量等,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问题12:标准中包含了哪些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
答:鉴于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多发、易发,本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商标侵权的法律申请:
第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多个注册商标合并,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 ) 商标侵权。
二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产品或者服务中显着使用该产品名称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没有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加贴。但以附着为目的而附加颜色,且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者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4.在承包劳务、物资的加工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人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六、市场主办者、展会主办者、柜台出租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市场经营者、参展商、柜台承租者、平台国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未制止的;或者,尽管 n经有关商标执法部门或者商标权人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有效行政、司法文件通知,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六)商标法。
第七,电子商务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相关公众认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问题13:卖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除责任?
答:要免除卖家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卖家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卖家的专有权。丹麦;其次,卖方能够证明货物是合法获得的;第三,卖家可以注明产品提供商。 《标准》详细规定了销售不明的情况,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拒绝提供账目、销售记录和其他会计凭证或弄虚作假;事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虚假信息的;类似违法行为经处理后还会再次发生。卖家可以解释,产品提供者是指主动提供供应者名称、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线索的涉案当事人。若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或无法核实的信息而无法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向提供者作出解释。
Q14 问: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哪些情况下不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答:如果有一定影响,要综合考虑商标使用期限、产品销量、业务量、广告宣传等因素来判断。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改变图形、文字、颜色、结构、文字风格等。为将注册商标与他人区别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问题15: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遵守商业惯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范围内合理、诚实地使用知识产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其他人和公众。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因此,应限制或禁止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防止权利滥用。为了有效处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标准》规定了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设计和作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注册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的作品创作日的,有关商标执法部门可以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问题16:商标、商号与适用法律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商标是一种标志,表明其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是执法机构面临的难题。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取得商标、商号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商号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给予处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商标的使用案例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改变公司字号的字体和颜色来突出字号的使用;第二,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如字体、颜色、书写方法等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况,已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并且“标准》明确规定,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种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问题17:哪些情况适用《商标法》中止规定?
答:《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生商标权属纠纷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案件侦查程序应当恢复或者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注册商标权属的争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应当视为我国现有商标。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争议”。在执法实践中,注册交易的不稳定性商标权将对商标行政执法结论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本标准规定了可以适用暂停的情形,包括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注册商标正在续展;存在其他注册商标权属纠纷的。办案机关可以中止办理案件,但不得中止案件,并有自由裁量权。
Q18 问:五年内商标侵权次数超过两次怎么算?
答:《标准》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明确是指商标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同一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自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侵犯商标权的。
[/S2/]Q19[/S2/]问题:权利人身份证明有什么要求,身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证明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吗?
答:权利人出具认定意见对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非常重要。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指引》规定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执法机构应当对出具主体的合法性负责。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被接纳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作为被侵权人,商标权人的身份影响对象认定意见的有效性。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适用强化证据规则。认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依据。必须与涉案其他证据,如涉案货物的来源渠道、价格、账簿、通讯记录、相关陈述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有相反证据,不构成侵权,证明力较强,执法机关应当采信。只有当涉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时,行政执法年龄才可以可以采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问题20:为什么标准中没有包含驰名商标、平行进口、品牌加工的规定?
答:关于驰名商标。本标准主要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准注册的商品为范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受到跨类别保护,主要是针对不同的、有区别的商品或者服务。 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对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执法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驰名商标》也进行了修改。
关于品牌加工和平行进口,我们研究了相关问题。由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商标法规定,本标准未涵盖上述内容。
问题21: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标准实施?
答:通过案例宣讲、专家讲解等方式,加大标准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培训班,列出标准标准解读为 培训内容:对各地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加深当地执法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同时,持续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和行政应诉,不断完善业务指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李成 校对:李晓娟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