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受疫情影响的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第350号公告,现就疫情相关商标业务有关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s2/] 一、哪些商标业务可以在适用期间内是否会被暂停?
当事人申请商标业务,如商标业务更正、提交材料审查、缴纳商标费、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并当日协商答辩、注销注册商标等连续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证据,并申请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对、驳回注册审查、无效宣告审查、撤销复审、答辩及补充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答辩及补充证据等,因疫情等情况,应自起行使相关时限正确的。
2.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出现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权利行使发生障碍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因当地原因导致商标业务无法正常办理之日。疫情防控措施。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隔离的日期,或者其所在地区恢复正常的日期。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
基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当事人同时有上述时间,最有利的时间为用作行使权利的障碍产生和消除的日期。
3.如何申请暂停?
当事人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应当提出暂停适用期间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疫情期间当事人所在地、权利行使障碍的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暂停期间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感染治疗、隔离或控制期限等证明,但PO暂停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公开发布的复工通知。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负担,如多个类似业务申请因同一原因要求暂停的,只需提交一份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将与其中一个案例一并提交。其他情况,只需在申请暂停适用期限时注明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即可。
【/S2/】v。因疫情未能及时续展商标怎么办?
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延长期限内申请续展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可以自商标注册延期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续展。权利行使障碍已消除,参见答复4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