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起实施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2017年10月16日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货人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2017年10月16日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完税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应与后台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接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买家要求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卖家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在后台连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导入开票相关信息。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没有,销售平台系统必须及时修改和完善。

3.降低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2017年7月起,3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3%降至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1%的税率: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供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住宅用煤炭产品用途、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农产品收购扣除办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合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买农产品,须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一位将军纳税人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简易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看,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发放)农产品 销售发票、采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发票或者采购发票上注明的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采购蔬菜和部分鲜肉、鲜肉等免征增值税的,丹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周四本办法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的农产品17%的税率不变。

农产品进项税额附加扣除=当期生产的农产品按11%税率(扣除率)扣除的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 11%)

5.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合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前任财税[2017]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口岸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外贸企业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买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如购买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则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货物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6.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费用扣除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向全国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限额内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年)月)。单位为职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单独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视为个人工资。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7.使用印有企业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企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书面要求国税机关使用印有企业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宗发票),由国税机关确认其种类和数量。按规定开具企业名称发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新发票管理系统,以本单位名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滚动发票)。

发票代码第8位至第10位为批次,由省税务机关统一编制,范围为501至999。

八、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后,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应为VAT纳税人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改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加注。发行日期。选择税务发票确认平台进行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将《完税凭证扣除清单》报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V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AT抵扣凭证,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 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38号: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试点政策中,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超过不满2年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贯彻落实税法,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税务机关合法权益,交易对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管理办法》账”,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所有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14.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减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种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进口商品种类减少至805种;对铬铁等213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50种暂定税率为零。

15. 《多边税收征管与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效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税收征管和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8月27日签署,并于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10月16日,中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公约可以使中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使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协商就税收政策达成一致,从而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双重征税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