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试点征收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该文件明确了以下问题:
1.在中国境内不属于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一些情形;
2.其他个人出租房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和预付卡增值税;
3.限制性股票转让销售金额的确定;
4.贷款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
5.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及预扣税调整信息;
6.完善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
2.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加征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官[2016]40号)
通知指出,对内销选择性加征关税政策试点内销已延伸至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技术综合保税区、陕西出口加工区和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
3.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与原办法类似 与上述相比,新办法方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区分不同外贸业态,制定一类企业标准;
2.适当提高一流企业比重;
3.支持开发者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行为纪律处分;
5.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6.不断强化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