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革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7号) 36号),现将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革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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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7号) 36号),现将营业税改革试点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邮政业务和向境外寄递信件、包裹的收发业务;

(二)在境外工地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境外工程勘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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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在境外设有会议、展览场地的会议、展览服务。

2.其他个人以一次性租金的形式出租房地产。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后,小微企业可享受免税。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一次性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一次性卡)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一次性卡(以下简称“一次性卡”)“发卡企业”)销售一次性卡或接受一次性卡持卡人预付款时,不缴纳增值税。持卡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充值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办理,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次性卡是指发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预付凭证,仅限于企业、企业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支付。系统。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专用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或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同一品牌下的企业,从事一次性售卡、充值、挂失、补卡、退卡等业务的企业。其他相关业务。

(二)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1、发卡方因发卡或发卡而取得的款项销售一次性卡以及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人。

(四)销售者与卡销售者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者收到卡销售者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当向卡销售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货款”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商向售卡商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售卡人,出售一卡通卡或接受一卡通卡充值,获取预付款。未缴纳增值税的付款屋顶应保留备查。

四.支付机构办理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付机构不得使用从预付卡取得的人民币等。销售多用卡 接受多用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应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以及受理机构。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可以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

(二)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1.支付机构发行、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支付有价款——按现行规定征收附加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特约商户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符合现行规定,不得向持卡人征收增值税。税务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当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预付卡结算商”备注栏中注明“已收到货款”,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留存备查,作为付款证明机构出售多用卡或接受多用卡充值获取预付款,无需缴纳增值税。

5、单位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流通转让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收购价格: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对于股份恢复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复牌至解禁期间产生的股份转让额,以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复牌首日开盘价计算。上市公司应为购买价格。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上述股票的发行、转股情况,按上市公司IPO发行价购买。价格。

(三)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上述股票自复牌首日起至解锁期内产生的股票送转价格。

6.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并定期收取利息的,结息日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部计入结息日所属期间的销售额,并计入结息日所属期间的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及相关文件规定,凡是一季度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一季度纳税。

8.《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区)向提供建设工程的国家税务机关纳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表》并提供以下信息拍卖服务:

(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发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分包商(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将于9月1日起施行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货物劳务税种分类》代码(根据《试行》中的分类代码,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1)设置3010203“水上客运”分期租赁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分时租赁业务”;3010204“水路货物运输分期租赁业务”;3010204“水路货物运输分期租赁业务”;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业务”和301020402“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组成;301030103“航空、航空运输湿租赁业务”由30103010301“航空、航空旅客运输湿租赁业务”组成。 ”和30103010302“航空、空运货物湿租业务”。

(二)30105“无交通工具运输”项下增加3010502“陆路运输”、3010503“水路运输”、3010504“空运”空运、3010505“管道运输”和3010505“无媒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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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3010501“NVOCC”已停用。

(3) 增加30106“多式联运服务” 301“运输服务”项下,用于通过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旅客和货物的经营活动。

30106“联运服务”、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项下“货运多式联运服务”是广告德。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增加3019901“其他客运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运服务”。

(五)30401“研发与技术服务”项下增加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代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房地产经营租赁”下增加30405020204“商业营业场所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9)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10)30601“贷款服务”项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发放贷款和票据贴现。UALS 和其他客户; 3060110“客户贷款”“经营贷款”下增加“306011001”、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11)增加6个“不含销售额的非应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到货款,但未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的收入。

有601“预付卡销售及充值”、602“销售自有资金预收款项”房地产项目”、603“已申报缴纳但未开具发票的营业税”。

使用代码“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填写“不含税”发票税率栏,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办理事项按照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有本公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的,未办理过水泥业务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