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13个问题

综合营改革试点已经进行了三个多月。估计您也需要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快速浏览一下。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增税明细分析计算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所有项目您都填写了吗?非B2B改革项目需要填

综合营改革试点已经进行了三个多月。估计您也需要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快速浏览一下。 ↓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增税明细分析计算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所有项目您都填写了吗?非B2B改革项目需要填写吗?

答: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企业改税详细税负分析计算表。仅填写营业税转增值税相关项目。

2.根据纳税人情况,一般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加增时,申报系统中的《营业税加增分析计算明细表》s 显示为可选,但如果不填写,系统将不允许上传。 。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0号)规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改征税时应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析计算明细表》。增值税返还。即使申请系统显示该表格为“可选”,您仍然需要按要求填写表格。

3.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有何关系?

答:“进项税额”第1栏“税额”栏当期扣除明细”=“附表(二)”第12栏“税额”栏-“附表(二)”第10栏“税额”栏“税额”-“税额”栏附件11(二)。

4、企业购买需要分期扣除的房产时,如何填写《房产分期扣除计算表》?

答:本表第二栏“本期增加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填写全部进项税额,第三栏“本期可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填写当期允许扣除额的60%。

< p>五、企业在销项税额中拟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填写《房地产分期付款扣除计算表》 13个月?

答:《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可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第3栏“本期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可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

6、企业既有简单税目又有一般税目的,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以后购买办公用房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股权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因此,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购买办公场地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非专为简易计税方法税目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异地应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答: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中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13个问题

8.普通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的,可在网上进行简单的征收和备案。如果合同很多,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像旧的建设项目一样只需要备案一次?

答:只需提交一次。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地税发票延期期间,如果企业继续使用地税发票,是到地税还是国税进行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必须申报红色并在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表资料(一)》中的“其他发票”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9栏。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0.纳税人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后,新增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改革后这些发票怎么填?

答:对于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企业,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加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部分。

11.必须偿还债务的纳税人应如何填写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3栏“最后一次免税”?

答:“常规项目”栏中的“本月数”:填“0”f或试点实施之日的纳税期限;以后期间,上期申报表第20栏的“最终免税金额”和“一般免税金额”填写“项目”和“月份数”。

本栏目“一般项目”栏为“本年度累计”:反映本期商品及服务免税金额的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期限申报表第20栏“最终税额”和“一般货物、服务和应税服务”中的“月数”填写在试点实施之前形成;后续各期按上一次申报表月数填写。填写“期末税额”、“一般项目”、“本年累计”共20栏。

12. 2016年5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在此试点之前,服务业已用完所有原始损失,但期末有补贴。 5.1后,如果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是否需要在营改增试点日前(5月1日)之前核销增值税年终抵扣税款?

答:没必要亏钱。

13.企业提供的服务既包括适用零税率的部分,也包括适用免税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免税可以同时适用于这两种情况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财税[2016] 】36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销售额免税、减税项目的说明;未经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