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部分营业税和[/s2/]增值税期满和延期征收的通知《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金融、农业部涉农贷款、农业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3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设立的基金合作社、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和县级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征营业税3%
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下↓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县(含县级市、区、旗)及以下地区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基金、法人银行 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机构独资企业减按3%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的通知》《关于调整本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本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67号)《关于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财税[2015]6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下↓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县级分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分行(又称县营业所)向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具体贷款见附件)业务清单),感兴趣收到的货量减少了 3%
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邮政企业代理金融机构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相关的营业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按照本规定已免征的营业税公告日前通知的,予以退还;已征收但应予免税的增值税,可以在应纳增值税中扣除。纳税人在下个月或退还。